三選項出於#1OEEaXuP (Christianity)。
整理一下我自己目前蠻清楚的立場。
未必有什麼進一步討論的意義,但埋在推文中比較難辨識。
有人要進一步討論,也希望本文提供一個基本的觀點做參考。
一、三個選項的倫理抉擇之分析
#1OFjK1yD (Christianity)
→ theologe: 支持國家怎麼立法律,跟同志是不是sin的教會法無關。 12/01 10:12
→ theologe: 支持同婚合法,還是可以譴責同性的性之sin。 12/01 10:13
→ theologe: 因為選同婚或選伴侶或都不選,三者皆是價值判斷,並有 12/01 10:15
→ theologe: 應該說,都是關係到價值優位排序的選擇。 12/01 10:15
選項三:
→ theologe: 不選就是放任同志關係中產生的孤兒寡婦等不公不義。 12/01 10:16
選項二:
→ theologe: 選伴侶就是保障孤兒寡婦、反對同性間的性有神聖化的名, 12/01 10:17
→ theologe: 但讓同性的性有實質的權益及保障,就是打開婚外性的大門 12/01 10:18
選項一:
→ theologe: 。選婚姻就是保障孤兒寡婦,反對婚外的性被實質承認鼓勵 12/01 10:19
→ theologe: ,但容讓同性的關係有婚姻的名。 12/01 10:19
→ theologe: 對我來說,選婚姻說是妥協,就是妥協那個「名」,但保障 12/01 10:20
→ theologe: 了很多價值的實質。 12/01 10:21
選項三之補充:
推 theologe: 補充:都不選是放掉孤兒寡婦的公義,但堅持同性之性及婚 12/01 10:23
→ theologe: 外之性都不能妥協。說實在退而求之,我第二順位選這個。 12/01 10:24
我的排序:
→ theologe: 同婚>不選>伴侶。 12/01 10:24
選項三之再補充:
推 theologe: 忘記,但說實在都不選是名義上反對婚外之性,可是實質就 12/01 10:45
→ theologe: 是默認+鼓勵婚外之性,因為沒有婚姻這個選項讓他們選擇, 12/01 10:46
→ theologe: 也不立法進一步禁止他們有同性之性,那婚外之性是必然蔓 12/01 10:46
→ theologe: 延下去的實質結果。 12/01 10:47
→ theologe: 動機倫理跟實質倫理,我認為後者才是現實。前者常常只是 12/01 10:48
→ theologe: 掩耳盜鈴、鴕鳥心態而已。 12/01 10:48
二、第四個選項?
→ theologe: 法律不是靈修學,但法律必須注重倫理學。 12/01 13:49
自然法角度而言
→ GSXSP: 我可不知道神是否要他在此生處理這個問題 12/01 13:49
→ GSXSP: 他自己跟神的關係. 12/01 13:50
→ GSXSP: 法律我談膩了, 國家利益/關鍵權益觀點已努力表達. 12/01 13:53
→ GSXSP: 我其實一點都不喜歡法律.. 12/01 13:54
推 theologe: 法律的部分,那三個選項的倫理考量我已經說清楚。 12/01 13:57
→ theologe: 教會內的靈修/成聖的議題,那就是併入二檔的討論中,畢 12/01 13:58
→ theologe: 竟我們都不是同志,沒資格憑空、缺乏經驗資料/故事的狀 12/01 13:58
→ theologe: 況去談他們的十架道路/靈修/成聖議題。 12/01 13:59
→ GSXSP: 有四個選項, un兩國交戰的三個+退出決定. 12/01 14:05
推 theologe: 第四個選項只是掩耳盜鈴的進一步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