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heologe (表達你我的信仰~)》之銘言:
: 標題: Re: [討論] 基督教的「證據」
: 時間: Sat Apr 21 09:45:16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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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monwhk: 我還是那句話,先定義法官是誰?不然,為什麼在法官面前 04/22 01:27
: → damonwhk: 說的,就不是傳聞證據呢? 04/22 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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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審理原則」,簡單說就是可以活生生的證人在法官面前,
: 可以交互詰問,可以有更多立體的檢視;
直接審理原則的意思是法官必須親自聽聞,重點不在交互詰問。
還有,傳聞法則主要用在刑事訴訟方面
民事訴訟並不當然排除傳聞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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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只是「文獻」,那就是「詮釋(理解)」讓文本說話,
: dam講的你(讀者)就是法官,那就是回到信念的詮釋活動,而非事實的證明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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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念的詮釋活動」,價值不低於「事實的證明活動」,
: 甚至在信仰上面,可能高於後者。
: 說二者不應混同,並不是貶低前者、抬高後者。
: ※ 編輯: theologe (106.104.44.49), 04/22/2018 08:21:16
: 推 NewCop: 回應一下dam大,對我來說,法官是一位想要有一個信仰,但 04/22 11:40
: 推 NewCop: 是不知道哪個信仰是指真正的神的非基督徒 04/22 11:42
每一個來到基督信仰面前的人,就是一個法官
而聖經就是法官檢驗基督信仰的憑藉。
所以聖經每一個作者所說的話,
都是直接對著來到基督信仰面前的人說話。
所以
當約翰在約翰壹書1:1提到「
我們所聽見過的,我們親眼所看見過的,我們所注視過,我們的手也摸過的;」
他就是直接在跟讀者說這是他的親身經驗
而來到基督信仰面前的人,對這些陳述,就有如法官的地位,可以自行去判斷信或是不信
同理
當一個現代的信徒,在描述他如何經歷基督這信仰時,
這也是他親身的經驗
每一個聽到的人就是法官,就有地位可以去判斷信或是不信
所以根本沒所謂的傳聞證據問題
聖經就是第一手的證據
見證人也是第一手的證據
他們都共同在見證這位活而又真的神
今天所謂的傳聞證據
是例如我告訴你保羅說有神,所以你要相信有神。這才是傳聞。
但我今天陳述的是我個人相信有神的根據、理由以及親身的經驗
這當然不是傳聞。
至於the所引的傳聞法則
他其實誤會了一點
只要是在法官面前的陳述,在我國法律中,就不叫傳聞了。
在我上面的舉例中,
當你親自來接觸聖經、親自聽到信徒的見證
那就是在法官面前的陳述
信與不信的判斷就在自己身上
根本與傳聞法則無涉。
: → NewCop: 今天我們說人證和傳聞證據這些 04/22 11:43
: → NewCop: 那必需承認一個事實:如果神的存在能用這些東西證明 04/22 11:44
: → NewCop: 那使用相同標準,其他宗教的神也應該可以使用他們的人證和 04/22 11:45
: → NewCop: 傳聞證據證明,甚至無神論者都能用人證和傳言證據"證明" 04/22 11:46
: → NewCop: 神不存在 04/22 11:47
這就忽略了一點
證據是用來證明事實用的,所以只有事實才有證據可言。
所以證據不能夠使不是事實的變成事實
人或許會因自己的見識有限,以致於相信所謂的「證據」去誤以為事實的存在,
但至終這些誤信,並不能因此就「創造」出事實。
舉個例子
在日劇99.9 不可能的翻案案件中
每一個案件都有充足的證據
但最後都證明這些看似充足的證據所構建的都不是事實
所以雖然非事實乍看之下會有許多證據支撐,但那純粹是因人先天上的不足所產生的誤信
回到NC所提的
其他宗教當然可以用他們的人證和傳聞證據來證明他們的宗教屬實
而無神論者當然也可以使用人證和傳聞證據來證明神不存在
但只要一件事情本質上不是事實,就算有再多的證據撐持,終究還不是事實
對一個基督徒而言
任務就只在告知有真神的存在,我們就是他的見證人
而聖經就是一本見證神的書
這樣就夠了
至於非基督徒信或是不信,如何評價這樣的證據,
那就不是基督徒的責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