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高考

作者: abacada (放眼2006)   2014-08-02 17:23:21
2013年高考法制─刑法
2013. 7. 8 15:40-17:40
一、甲係法院通緝之被告, 102年3月1日酒後已勿能安全駕駛,仍騎乘機車失控擦撞
行走於路邊之乙,乙遭機車撞擊倒地後臉部受傷流血,甲見乙車禍臉部流血,竟騎
機車加速逃逸,嗣因目擊之路人追逐而將甲攔下並報警處理。員警到場後對甲實施
酒測,測得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9毫克,乃對甲開單告發並逕行拘提。
甲為隱瞞其通緝犯之身分,於該員警製作之執行拘提單「被通知人簽名」欄位,偽
簽其弟A之姓名後將通知單交還員警。其後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查得上情。問甲應負
何罪責?請分別說明之。 (25%)
二、張三於 100年間參加某市某屆里長選舉,於投票日前,基於當選為目的之犯意,對
於選舉區內有投票權之里民50人以每票新臺幣 500元行賄,而陸續期約該50名有投
票權之人於投票日票投張三,嗣經人檢舉而查獲。問張三所犯投票行賄罪應如何處
斷? (25%)
三、想像競合與法規競合(法條競合)有何異同?試申述之。 (25%)
四、張三、李四平日相處不睦,張三因心懷恨意,欲使李四雙腳殘廢,乃於100年5月間
教唆王五伺機持刀將李四雙腳砍斷,王五接受張三教唆後,亦決意持刀砍殺李四雙
腳使其殘廢。然於動手前,因口風不緊,將上情透露給李四友人趙六。趙六得知該
消息後迅速告知李四應防備受害,經李四報警而查獲張三、王五。問張三是否應負
教唆重傷害罪責? (25%)
不得參閱任何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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