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重申我的一些基本信念:
1.自由的真正程度,表現在對自己最厭惡對象的權利保障上。我支持、聲援
一件事情,不是因為我認為它是對的、不是因為我想要支持推廣它,而只
是因為我認為那是必須被考慮的基本權利。
2.在這件事情我的最基本態度是,我認為如果兩個人都願意選擇對方做為伴
侶,那法律上僅因為伴侶的性別就給予不同的權利待遇,我認為這是錯誤
的。我認為這是歧視。
3.以「同性家庭不能生育」作反對理由,在我看來是很不恰當的。這是因為
它必須訴諸「長期的、整體的生育率」這種極為空泛的對象來當「受害者
」,來要求國家加以規範介入。如果國家可以這麼做,那它權力就太大了
,這種邏輯幾乎可以類推到所有的領域。
另外,如果你真的深信這個理由,你更應該去禁止「直接而嚴重影響生育
率」的保險套產業,但你真的有抱持這種立場嗎?
4.以「社會眼光」作反對理由,這同樣也不恰當。因為如果這樣一來的話,
國家幾乎等於是拿社會的歧視與偏見當指導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