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很多!
其實上維基百科就很容易看到服貿協議的條文,總共24條,這不是平空冒出來的,這
是根 據WTO之下的「服務貿易總協議」(GATS)的架構訂出來的。我們加入WTO時,
這些總協議 就已經拘束我們跟任何國家談判時,必須要照這個架構來寫協議內容。
這麼愛談GATS,你知道GATS的全文是什嗎?就是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是依據烏拉圭談判後所簽署的多邊性國際條約,依照我國憲法的規定,就是要送立法院議決
的條約案,怎麼可能僅是行政命令!
行政部門把它送立法院備查,是基於它是個行政命令,在法律上,這並沒有什麼大錯。
送 備查的行政命令,立法院要是想管也可以,但是依照立法程序,立法院必須限期審查
完, 否則就是立法權對行政權的侵害。如果沒有涉及對岸,立法院是可以直接修正的。
但因為 涉及對岸,現在想改,等於是要重新談,或是直接把ECFA的時程擱置,轉向去談
TPP、 RECP。
Really?
你要不要看看二岸人民關係條例是怎麼規定的?
第 5 條
依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
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
始得簽署。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
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
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
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還侵害行政權勒?
二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就講的那麼清楚了,除非是不涉及法律更動的技術性細
節性問題,二岸政府所簽署的任何協議都必須送交立法院審議,而且沒有審議期限的限制
不知張律師援引的是哪部法律,怎麼跟別人理解的都不一樣呢?
而服貿協議中援引GATS的自然人移動規則,其允許初次停留三年的規定,就與二岸人民關
係條例第11條第一項,雇用期間不得超過一年的規定相衝突而涉及法律修正,必須送立法
院審議,怎可能僅以行政命令備查的方式解決?張大律師在此的論述顯然漏洞百出,不足
為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