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請問這篇文出錯在哪裡??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4-03-27 04:16:48
錯很多!
其實上維基百科就很容易看到服貿協議的條文,總共24條,這不是平空冒出來的,這
是根 據WTO之下的「服務貿易總協議」(GATS)的架構訂出來的。我們加入WTO時,
這些總協議 就已經拘束我們跟任何國家談判時,必須要照這個架構來寫協議內容。
這麼愛談GATS,你知道GATS的全文是什嗎?就是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是依據烏拉圭談判後所簽署的多邊性國際條約,依照我國憲法的規定,就是要送立法院議決
的條約案,怎麼可能僅是行政命令!
行政部門把它送立法院備查,是基於它是個行政命令,在法律上,這並沒有什麼大錯。
送 備查的行政命令,立法院要是想管也可以,但是依照立法程序,立法院必須限期審查
完, 否則就是立法權對行政權的侵害。如果沒有涉及對岸,立法院是可以直接修正的。
但因為 涉及對岸,現在想改,等於是要重新談,或是直接把ECFA的時程擱置,轉向去談
TPP、 RECP。
Really?
你要不要看看二岸人民關係條例是怎麼規定的?
第 5 條
依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
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
始得簽署。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
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
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
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還侵害行政權勒?
二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就講的那麼清楚了,除非是不涉及法律更動的技術性細
節性問題,二岸政府所簽署的任何協議都必須送交立法院審議,而且沒有審議期限的限制
不知張律師援引的是哪部法律,怎麼跟別人理解的都不一樣呢?
而服貿協議中援引GATS的自然人移動規則,其允許初次停留三年的規定,就與二岸人民關
係條例第11條第一項,雇用期間不得超過一年的規定相衝突而涉及法律修正,必須送立法
院審議,怎可能僅以行政命令備查的方式解決?張大律師在此的論述顯然漏洞百出,不足
為採.
作者: happyweina (玫瑰騎士)   2014-03-27 04:22:00
開放的是「資方」不是勞工是雇用誰了?
作者: happyweina (玫瑰騎士)   2014-03-27 04:23:00
既無雇用,便不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吧?
作者: happyweina (玫瑰騎士)   2014-03-27 04:24:00
這樣,還跟法律有關嗎?
作者: pppty (無)   2014-03-27 04:36:00
觀光活動?
作者: bitshets   2014-03-27 04:37:00
觀光活動?
作者: supa64 (淳樸商人)   2014-03-27 04:39:00
又要看跳針............
作者: pppty (無)   2014-03-27 04:43:00
如果說第五條第二項 退回服貿跟這項有關係..... 真的不懂
作者: pppty (無)   2014-03-27 04:49:00
反對黑箱服貿(還要是30秒) 我同意這條還有關係
作者: pppty (無)   2014-03-27 04:52:00
後面停留的部分... 有永久居留 或者投票權嗎?
作者: pppty (無)   2014-03-27 04:53:00
或者這就可以顛覆"全民"認同的"台灣"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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