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檢舉] eno4022 人身攻擊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5-04-10 20:51:55
※ [本文轉錄自 Christianity 看板 #1L80OZ2i ]
作者: amosvalen (黑鍵與白鍵) 看板: Christianity
標題: Re: [檢舉] eno4022 人身攻擊
時間: Sat Apr 4 23:41:21 2015
本案進入雙方答辯程序
依據板規 檢舉及申訴制度 第四章第3條
原告uka123ily
1.請補正訴之聲明:
原請求板務從重處置,過於籠統。
酌參#1Kz7WI93一文,本案採當事人主義,
請提出希望處分之標的,如水桶幾天,或道歉等,
未提出訴之聲明,本案以程序尚未完備不予受理。
2.一般人客觀上認定為惡意或貶抑之言論:
有關系爭甲戰士玻璃鬥士、零一騎士或菊花俠者如何達一般人所認定惡意或貶抑之言論,
因前語為eno4022自創之詞,非網路或日常一般用語。
是否僅摘錄此語即可達一般人所認定,尚需有其他佐證論述。
(會告人身攻擊一定當事人不爽,這我知道。
但是如果當事人不爽就浸被告水桶,那會陷入互相告來告去的無限循環,
我必須釐清是被告PO任何字眼原告都會不爽,還是使用這個字眼很多人都會不爽。
如果是前者,恕我難處理兩者的恩怨。後者也只能事後審查,一案一罰。
司法資源有限且版主的判決要接受公評,請見諒要咬文嚼字)
被告eno4022
1.討論主題相關性
原案為披薩店因為聲援印地安納州的宗教安全法案,
(1)有何相關性討論系爭等語:「我也只是看不慣你們不入流的手段跟狹窄的心胸罷了,
不然你以為我會關心你們今天誰捅誰,照三餐去看你們gay版嗎?
只是過去我錯在以己度人,低估你們的變態度,才會讓你們有機可趁」
(2)有何必要性使用甲戰士玻璃鬥士、零一騎士或菊花俠者等語。
請於發文後雙方次日3日內(4月7日)發文答辯,如需延長請推文申請延長一次,最高得延
長3日。
原eno4022答辯文#1L7_RyMb並先行刪除。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4-04-05 00:03:00
為何需要主張要水桶幾天?並非是當事人該裁量主張。另外檢舉自然是不接受道歉,我不認為我需要補正。如果板主以這個作為形式要件駁回,我會進行上訴。
作者: openeyes222 (睜大眼看)   2014-04-05 04:18:00
根據前版主之前的作法,回信要自己去吵架,申訴根本沒屁用,現任版主有作為多了。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4-04-05 18:26:00
恕難照辦。理由:我的檢舉文已經有很明確的板規依據與解釋。我也明確表示請從重處置,我不需要提出水桶天數。前面的檢舉文,也沒有如此處理,我認為這次故意刁難。再者板規既已明定處置,豈能由當事人任意主張?問題板規式寫處置後,可解除處置,非處置前的要件。再者,並非打幾個字的問題,而是形式程序並沒有規定。個人認為水桶天數不是當事人請求,而是依據板規執行。板規程序並沒有寫倒這個部分。我想 這樣已經故意刁難了,我不能任意退讓。這樣只會使之後檢舉的人要受更多無謂程序,恕難照辦。作為一個程序正義的悍衛者,我不能再這裡跟你妥協。如果你認為這樣不能處理,請不要拖延時間。我們直接到組務那邊處理。
作者: taonlys (564)   2014-04-05 20:10:00
我想知道如果請求水桶一百年如果被駁回的話會是版主自行改成七天之類的還是就即便人身攻擊成立也沒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4-04-05 22:21:00
我建議從重處置,不代表與你衝突就會申訴你。裁量空間沒什麼好凹的,但任意刁難程序讓人不申訴都難俗果板規沒有規定,格式也沒有就不要刁難。基本上能申訴的只有成立或不成立兩種,天數很難介入。基本上我不會依據你的意見補正,你可以直接裁決了。建議要駁回可以不用拖太久,不然假都要放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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