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 Christianity調解草案

作者: BaoLiao5566 (包先生)   2016-03-31 23:11:37
※ 引述《nknuukyo (我無所能因敵成體)》之銘言:
: : 事實上這裡也應該用「權利」。個人可用「權力」一詞殊所未聞。
: : 這裡你將「權力」定義成個人可以「完全自由宰制自己意思而不受干涉」,
: : 很抱歉,小弟認為這只是你個人硬凹後的定義,因為與一般法律上的用法不同。
: 雖然未必很多人認同這些翻譯,
: 不過哲學界的中譯,不少在講個人的權力意志或是權力結構時,
: 確實就是用權力兩字。
基信板使用者不符板主判決向組務板申訴,
然後組務說這不是法律問題而是哲學問題,
所以應用哲學上的常用詞彙。
我有沒有錯過什麼 @@
法律上沒有理由就拿哲學當擋箭牌嗎?
而且事實上不是未必很多人認同,而是那根本就是一般性的用法。
: : 我會如此以一般法律上用法要求,就是因為你身為組務,
: : 本即應對一般法律常識有更多的理解,並應以使用者可預測的方式認事用法。
: : 雖然組務板不是法院,但畢竟是作為轄下看板使用者的申訴機關,
: : 在處理爭議時應用一般法律原則也是合理的。
: : 如果你連這最低要求都無法達到,連最基本用語都能自行定義,
: : 殊難想像你真的具有組務的適格,
: : 以及日後會如何對當事人產生突襲性裁判。
: : 不過小弟希望這純粹只是我個人主觀的臆測而已。
: 的確是您主觀臆測
: : 判了嗎?
: #1MzxNdjC 自己看咩....
OK 一件判了一件沒判,算我漏看。
但重點是:既然都判了,是在「調解」什麼 @@
: : 既然沒有怎麼還會用「調解」?
: : 你說的意思就是「訴訟上和解」,很難理解嗎?
: ....都已經判了,還用「訴訟上和解」反而比較奇怪吧??
: : 這誤解會造成的歸責對象應是組務您整個錯用法律術語而不願承認,而非在下小弟。
: 前提已經錯了,前提就是你自以為判斷得出組務心裡在想啥,而且挺有把握的....
誅心之論該是組務發表的嗎?
一個誤用法律術語又不承認,又會肉搜一般使用者,還發表誅心之論的人,
真的適合當組務嗎?
: : 本件明明就已在訴訟繫屬中,你突然發個「調解『草案』」,
: : 任何對民事訴訟法有點概念的人都會覺得奇怪吧?
: : 這「調解」分明又是你自己定義的,跟一般法律用語不同,
: : 因為一般而言你做的就是試行訴訟上「和解」,但你卻硬要用「調解」,
: : 我只能說好吧,反正也不是在考試,你有自己定義名詞的「權力」~
: : 至於「強制調解」,我整個是以調解的一般定義而言,
: : 因為是身為審判機關的組務開啟的,並非兩造合意移付,
: : 那麼自然就是「強制調解」了。
: 批踢踢是有什麼「強制調解」的規定可以引用嗎?
就是沒有所以我才不知道你到底在「調解」什麼啊,
而且既然都判下去了還可以跟他案「合併調解」喔 XD
: : 第三,就算你想試行「和解」,但你給的建議根本就超出兩造聲明的範圍,
: : 試問這樣還可以稱為「調解」或「和解」嗎?
: : 你另外發一篇,標題改成「給XX板板主的管板建議」,獨立於申訴之外,
: : 小弟都還比較沒有意見。
: : 我是回這推文的上一名使用者,跟你無關好嗎……
: : 有沒有組務也懂人肉搜索的八卦?
: 組務只是很好奇:為啥會有那麼強大的狂熱一定往這個方向去套用?
: 不過如果造成您的不適,組務在這點上很樂於跟您說聲抱歉
因為你的「調解草案」之荒謬,
作為一般使用者的在下小弟實在看不下去了,不得不跳出來指正,
就這麼簡單。
其實我該講的都講了,
如果組務仍舊認為自己所作所為沒認為問題的話,
那就這樣吧~
作者: nknuukyo (我無所能因敵成體)   2016-04-01 00:55:00
謝謝你的指正:)不過只要指涉的對象是power,的確用權力會比權利好至於誅心一詞,也許你可以查一下語源~您第一段其實"偷換概念"了,原來你是質疑"並無這樣的用法、怎麼看怎麼怪"我也僅是回應:這用法在文、哲上蠻普遍並沒有說指涉這是法律或哲學問題呢偷換概念是種在辯論上蠻常用的眩目方式不過實無助於事實的釐清ㄋㄟ...然後針對您"無法律觀念即不適合當組務"之立論組務,也許法律知識沒您那麼豐富,但都還蠻適任的上行是指之前的組務:)最後....我只想說,我兩件都判了,不是像您講的或許耐心點把文看完,對彼此討論會有更好助益現在才發現你「調解」又偷換概念了...我明明才釐清完...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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