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基督信仰板板規草案,請組務審核(純私人意見)

作者: nknuukyo (我無所能因敵成體)   2016-04-11 01:03:28
以下純粹私人意見,
: : 3.3 人身攻擊僅當事人可提出檢舉,採不告不理制,板主不主動介入。
: 拜託想學法律人請不要灌輸錯誤觀念! 刑法的公然侮辱罪不是
: 指只有被害人可提出 而是指被害人得提出! 被害人甚至可以請
: 代理人提出 刑訴的代理人指的就是律師! 他在這裡完全是指
: 只有被害人本身可以提 那如果被害人帳號被禁 想請別人代言
: 也不能伸張了嗎? 不告不理也不要亂用好嘛!! 是不訴不理
: 訴及應理! 不告不理是民法!
我個人認為『即使是借帳號來用』,
只要證明是『本人意思』,『該借用帳號是代為傳達(類似使者)』,
還是可以看成是本人,不必一定要歸類於代理。
所以實務上,
你的建議應該可以讓板規更完善,
但似乎也不必抓那麼緊,辭貴達意,
一般使用者聽到不告不理會理解大概語意,但聽到『不訴不理』可能就疑惑了。
: : 3.4 針對團體或族群在用詞上有貶低之意,接受任何人提出檢舉,板主亦有權介入處理,
: : 並得判定違規並依第3.1之條文處理。
: 不好意思! 刑法都沒再罰對於群體有貶低意思了! 會不會有點過度限縮!
為維持板面正向的討論風氣,私心覺得這個規定還算可以接受,
畢竟用到刑法可能已經是很末端嚴重的事了,
但看板文化的塑造也是板主責任的一環。
: : 3.5 本板不鼓勵因為個人的宗教意見,就對當事人所屬的團體或族群進行貶低的行為,因
: 又來! 當事人的觀念也是一蹋糊塗! 請用被害人好嘛!?
當事人是比較廣義的範疇,
且舉一例,
A:B你真是香蕉又拔樂~!(無的放矢)
B:你們XX教徒才是草莓又榴槤~
在語意上,『直接把A看成被害人』有點怪怪的,
A跟B的行為都不恰當,
在脈絡來看,A是先犯錯的一方,B則是犯上綱到團體、族群的錯,
僅說A是被害人,那感覺B就是加害人?
(於法最好是先分成兩個事件看,但這裡是批踢踢)
實務上,在基信板這種頂級戰區,這樣的脈絡也許還蠻容易發生的。
所以私人意見是:『當事人』還算OK,畢竟可以自圓其說。
: : 為這只是在煽動不合理的仇恨,無助於溝通與討論;所以不拘是基督教,同性戀群族 、
: : 天主教或其他宗教團體等亦同受到保護。
: 無助於溝通我能理解 但是對於他種不特定族群不該只是目的性限縮吧!
: 每一種宗教人權在規則上都該是平等的!
同意,
大致上看板風氣的維持,要衡平板內旨趣與人權社會價值,
這部分板規應該只是示例,未必是目的性限縮。
: : 第四章、
: : 4.1 禁止任何鼓勵負面行為的言論,板主得視情節輕重禁言三至三十天。
: : 4.2 建議、主張、傳達、鼓勵、倡導負面行為或負面思想,如傷害他人、自殺、詐欺等皆
: : 視為違反本條規定,由板主判斷。
: 同前幾章 版主對於禁言的規定,規範過度空泛就跟懲治盜匪條例一樣
我個人是這樣覺得,板主用這樣稍嫌空泛或模糊的規定,
雖然看起來好像『板主有較大裁量的空間』,
但在一級戰區,這反而很可能是『不太重視自身保護』。
不過回歸一句話:『組務只能建議』
: : 第五章、
: : 5.1 轉載PTT他板文章,應主動聲明已事先獲得原作者同意,並應有50字以上個人心得。
: : 如經板主查證或原作者告發,發現為擅自轉載者,一律刪文並禁止當事人再有任何轉 載
: : 行為,再犯視為鬧板。未附上50字以上心得,違規者依板規第二條處置。相同文章 如已
: : 經被轉載過了,後發者一律刪文。
: : 第六章、
: : 6.1 轉貼新聞或網路文章者,每週最多三篇,並應附上50字以上個人心得及出處網址。
: : 6.2 每週超貼三篇者,一律刪文,再犯視為鬧版。
: : 6.3 未附上50字以上心得及出處網址,違規者依板規第二條處置。
: : 6.4 相同文章如已經被轉載過了,後發者一律刪文。
: : 第七章、
: : 7.1 若發言有下列情形,已對本板秩序造成影響,經板主提醒勸告後仍未改正,板主有權
: : 視情況終止討論、刪文或禁言三至三十天。
: : 7.11. 於多篇或同篇多次發表無關該文章或板旨之推文、文章。
: : 7.12. 胡言亂語、不知所云、表達有問題造成閱讀困難。
: 這完全就是懲戒盜匪條例的翻版 太過空泛的敘述 想要懲罰行為人可以
: 但請具體說明行為人不得有何種行為 而不是個人的主觀認定
: 版主並非法官 就算法官有絕對的判決權 也沒有絕對的審查權
: 審檢必須分立!
批踢踢審檢要分立不太可能是一蹴可及的事,
私心是希望板主群為了自我保護,可以把板規修得清楚些,
但是怎麼修,目前是板主決定。
: : 7.13. 其他宗教信仰(包含非正統基督信仰)以自身典籍、教義或教導,意圖挑釁、否定
: : 、毀謗基督信仰。
: : 7.14. 引戰(主動尋釁未參與討論之他人或團體)。由板主判定。
: : 7.15. 鬧板(無善意討論之意圖)。由板主判定。
: : 7.16. 牽涉本國政黨或政治,包含二岸議題。
: : 7.17. 牽涉他板事務或紛爭。
: : 7.18. 牽涉私人恩怨。由板主判定。
: : 7.19. 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發佈私人間的水球、信件或其他個資。(當事人自己在本板
: : 主動公開過且仍可查證到的個資,不在此限)
: : 第八章、
: : 8.1 允許發表買賣文。每週限一篇。有意者請一律私信給發文者,不得回文。違規者一律
: : 刪除。如教會有活動或課程欲宣傳,發、回文均依本條規定辦理。
: : 第九章、
: : 9.1 未經當事人同意,禁止修改或刪除他人推文,如經舉證檢舉確認,一律水桶三十天。
: 又來!當事人觀念改一改! 刑法當事人指的是國家與被告之間呀!
辭貴達意,
畢竟事件不是只從刑法法理去看,
而且"同意與否"之兩造,最初始的狀態因為刑事事件尚未發生,
應該較接近於民事關係。
: : 第十章、
: : 10.1 經舉證檢舉,確認多個帳號均為同一人,則一個帳號違規,視同所有帳號違規。
: : 10.2 如果A帳號初犯某條板規,則視同當事人的B帳號亦為初犯狀態;若使用B帳號觸犯同
: : 條板規,直接以累犯處理B帳號的違規行為。
: : 第十一章、
: : 11.1板主公告禁止回文,回文一律刪除。如對板主處置有意見,可至組務版申訴。
: 申訴管道應明文記載! 不然要再出現一個ptt王迎先嗎?
這個部分我是覺得不清楚你的問題點在那裡?
也許請你再說明,但我們會是『基於好奇、研究』的態度在討論。
: : 第十二章、不受歡迎訪客條款:
: : 12.1 違規三次以上之板友,板主得公開名單,將其視為不受歡迎之訪客。
: : 12.2 其他板友在發文時,有權聲明要求不受歡迎之訪客不得推文或回文參與討論。
: : 12.3 有事先聲名之討論串,不受歡迎之訪客一律不得回文;但同個討論串其他人的回
: : 文,不受歡迎之訪客可以推文,但仍應遵守其他板規規定。
: : 12.4 視情節輕重,板主得判斷禁言三至三十天。
: : 第十三章、
: : 13.1 上述規定,板主得隨時修正刪減,但每次修訂應另發公告於板上,並且不得溯及以
: : 往 。
: 是不溯及既往 不要再亂用法律用字了 算我求你們了!!
:
國文:ok,
法務:沒這個用法。
這裡,是批踢踢..。
: 感謝版務閱讀! 我已經來信跟marqisSADE說明該板規的錯誤
: M大只是說這只是板規而已就像躲貓貓的遊戲規則一樣
: 但是我自認為 就算是在網路也是算一個公開的媒介空間
: 給予正確的版務資訊是必要的 當然錯誤的版務資訊亦不能容許
: 誤人子弟 ptt亦有明文規定一切板規適用中華民國憲法
: 想當然法律也該適用! 既然適用法律就不該給予錯誤的訊息
: 甚至使用錯誤的板規來管理!
:
: 感謝再感謝!
:
規定一切板規適用中華民國憲法,
=想當然法律也該適用,
這個推論我是覺得有些疑惑,
因為舉重以明輕的邏輯,在這裡用起來不是很恰當。
當然,批踢踢的規定該符合法律,
不過適用法律的前提,用"適用中華民國憲法"來說明,
私人是覺得有些微妙的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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