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兩案

作者: nknuukyo (我無所能因敵成體)   2017-02-23 22:45:05
請於一週內提出相關證據,
如果組務判斷已經沒有新的事證,
預計於2/28前統合處理,
第一次申訴的板友與新任的板主,
建議多參考一下過去的判決跟流程,
規則也請盡量研究清楚,
法律不保護權利的睡眠者,
如果自己都不在乎怎樣的程序能達到目的,
那之後很容易內傷的。
作者: yaqqq (^^)   2017-02-23 23:56:00
沒問題,228假期時間比較多。
作者: horcetian (提安霍爾斯)   2017-02-24 23:32:00
敝人為佛法板之板友,因認為此案關乎板之規則與管理,故於板上留言過,然尚未獲得板主之回應。板友為維護自身權益,請敝人至此板提供關乎此案之觀點。如下所述:y板主先以y板友之身分回文表示C板友之文章引用有誤,並於該文中要求C板友刪除引用錯誤之原文。於y板友之文章發表後,y板友遂以y板主之身分提出板上未曾公告之新規則,刪除C板友之原文並水桶C板友。敝人認為此案之主要爭議點有二,第一為C板友所引用之文章是否為可信且可用之參考文獻。針對此點敝人認為一來宗教界所論及之文獻非常之廣,也未必盡出於大藏經,如民間信仰之善書,亦應可為佛教板引用且討論之對象,故C板友之引用應在本版所容許之引用文獻內。二來y板友並未善盡舉證之責任,僅說明C板友之引用非年譜,但無證據證明該文章是錯誤且不可引用的。故y板主未善查y板友未善盡舉證責任之情形下,便下定刪文且水桶判決,判決顯然有誤。第二爭議點為板主未先公告判決內所提之"影響力"相關規定,便以C板友為試驗品逕自新創規則並以y板友之文為基礎對C板友進行懲處。一者顯然違背板眾之期待(板主應警告在先,或公告新規則何時啟用再針對違規者進行懲處,二來此亦非板眾所認定之程序,縱若部分板眾覺得C板友於它文之發言過於尖銳,但其非本案討論之爭議點,不可混為一談而覺y板主所為為正確之判決。另有關第二個爭議點,影響利一詞過於模糊,板主適用此規則前應先與板眾討論,而非為水桶板友大快部分人之心而潦草地提出新規則又應用之。以上,還請組務過目,感恩。
作者: yogi (Yogi)   2017-02-25 00:19:00
補充:上面提到的y板友不是我..
作者: horcetian (提安霍爾斯)   2017-02-25 00:21:00
yogi上述所言正確,y板主及y板友皆為yaqqq。
作者: yaqqq (^^)   2017-02-25 06:57:00
horcetian大大,你的意見我有看到,本來想此事件結束後再回答的。這裡只能說:文獻引用格式,不是我自創的,是學術界的公認基礎。其他勿佔板面,私信討論。
作者: CassSunstein (Pm)   2017-02-25 09:17:00
yaqqq對學術規範一知半解 我已經回文駁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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