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ddha一案判決如下

作者: nknuukyo (我無所能因敵成體)   2017-02-28 21:15:44
一,CassSunstein之文章,就板主直觀的判定,有違反板旨之事實,
 就事後所知之出處,係出自小說章節,此直觀判定下之刪文一舉,
  其直觀判定仍有其專業上之經驗與事後結果的驗證。
  組務認為尚無違背板主管理之權責,
  故刪文一舉,難謂其板務管理之不當,組務實難否認之。
二、惟板主Yaqqq係於判決後才確切發現該文出自馮馮小說,且CassSunstein亦是由佛法網
  站得知此訊作為論證前提,直謂其道聽途說似有過苛。
  於判決後得知之事證,雖能證明其專業判斷無誤(此文疑慮),卻不宜直接作為判決
之佐證。
  故組務認為,直接適用該板板規13.1之規定難免疑慮,水桶四週亦顯過重,
  惟此文陳述影響甚大,板主憂慮亦非無端起之,
  且板主實有引用更具信效度之文獻提醒,難謂其未盡溝通之責任,
  故建議更改判決為水桶兩週與警告一次,
  並請CassSunstein下次發文前於論證前提上善盡查證責任,
  之後再有類似情況,板主得以劣文或水桶處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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