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刑法第310條(誹謗)-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刑法第313條(妨害信用)-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並依本板《發言規範》
「禁止無關板旨的誹謗言論,違者禁言三天」
「b.誹謗言論定義請參照中華民國現行法律」
裁定vicious666禁言三日,理由如下:
一、本次事件先是由E板主提醒組務注意G板主之名片檔。
二、得知此事後,依民法第18條後段,已要求G板主撤下那些對話紀錄。
三、G板主之名片檔隨後也換成後來的狀態。
這些處理程序,我想兩位板主都清楚,實在不同於以下描述:
→ vicious666: 管不管得到,我不在意啊,提起控訴的是我嗎?阿一個小03/11 18:42
→ vicious666: 組組長要讓他的板主群公開這樣作為,我也沒意見,會拿03/11 18:42
→ vicious666: 去跟親朋好友一起泡茶聊天而已。03/11 18:42
故經二階段涵攝,
裁判vicious666禁言三日,
如有再犯,組務會視情形列入不受歡迎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