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embertlin (mountain)》之銘言:
: 從新聞的斷章來看,不提張守一大大在總會授權之前發表的奇論,高層以陰陽二元為常的
: 論調,其實也難以從宗教內部提出反論,跳出宗教先不提人權什麼的,光是多元社會的論
: 述就足以說的長篇大論。從宗教內部會難以提出反論的原因就是,沒有人認真回答「在陰
: 陽二元為常的前提下為何會有同性戀?」這個問題,只是一昧地把異性戀之外都歸為異常
梁 面貴 /錯讀經典如何讓道教份子成為反同人士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6685/2323459
2016年底,台灣反同宗教團體發表聯合聲明,反對同性婚納入民法。其中,中華民國
道教會秘書長張肇珩表示:「道教講求陰陽規則,安定發展,萬物才能生生不息。道教講
求自然,就要從客觀的事實來看,一夫一妻存在的婚姻制度是創造宇宙延續的基本原則。
」
「陰陽」以及「自然」,這個道家與道教共同使用的哲學概念,見諸2016年於媒體、
網路上的討論,已成為反同道教人士常見的立論根基。不過本文將說明,在細究道家與道
教共同的核心經典「三玄」(《易經》、《老子》、《莊子》)後會發現,其實這兩個概
念不僅不蘊含反同立場,甚至可推導出支持同性戀的態度。
因為「一陰一陽之謂道」,所以同性戀是錯的?
有些宗教人士援引「陰陽原則」來反同,並且常見他們引用〈易經‧繫辭傳〉裡的
「一陰一陽之謂道」之言,來聲稱一男配一女才符合道。
此主張在2016年引發了不少網路討論,但都令人啼笑皆非,例如:
挺同者在網路上轉載「太極兩儀圖」,圖中的陽儀裡有一點陰、陰儀裡有一點陽,以
「陰中有陽,陽中有陰」主張人人都有同性戀傾向,因此同性戀合理。
反同者則強調「孤陰則不生,獨陽則不長」主張只有兩女或兩男無法生育。
這些說法講起來都很順,但其實是對不同經典的斷章取義、張飛打岳飛,前述有引自
上古占卜書《易經》的、也有引自明代兒童識字讀物《幼學瓊林》的。要理解「陰/陽」
概念的用法,我們得先知道古代的「陰陽哲學」是在討論什麼。
「陰/陽」最初是古代物理描述
古代中國哲學家使用「陰/陽」這對概念,來描述和說明萬物形構及運動變化,這對
概念最初是用來表示日光的向背:面向日光之處為「陽」、背向日光之處為「陰」,後來
引申為描述事物的正面與反面,舉凡方位的上下、水氣的乾濕、天候的寒暑、狀態的剛柔
、變化的動靜......等可分為二元的面向,均可納入陰陽。
這種描述,我們在國中課本裡學過,例如寓言選韓非〈老馬識途〉一則,隰朋曰:
「蟻冬居山之陽,夏居山之陰。」在此的課本註釋為:「山南水北謂之陽;山北水南謂之
陰。」成為許多人少時背誦的記憶。在北半球,山的南面是向陽坡,日照充足而稱為「陽
」,反之則稱「陰」;中國河流是往東南向流動,河的南岸較為潮濕而稱為「陰」,反之
則稱「陽」。
在這種意義下,任何可以區分「正反面」的東西,都可以有陰陽;但只有正反面並不
夠,還缺乏事物的質料或屬性。例如《老子》說:「萬物負陰而抱陽,沖氣以為和。」於
是,陰、陽兩種型態,再加上作為質料的「氣」,便可構成了所有萬物的基本結構。
陰陽不能直接推導出價值性結論
簡言之,陰陽哲學是一套「釋物哲學」,它用以解釋事物如何形構與發生,係屬於
「實然」(is)層面的探討,無關於「應然」(ought)層面的價值抉擇。也就是說,即
便陰陽哲學合理,它最多也只能告訴我們事物「實際上」是如何,不能告訴我們事物「應
該」要如何。
周宣王元年(前826年),虢文公認為,春季回暖、土地解凍是因為「陽氣上升」,
而春雷震動則是因為特定的「陰陽分布」;魯僖公十六年(前446年),有五顆隕石墜落
宋國、六隻鷁鳥倒退飛行之異象,宋襄公擔心此異象係於吉凶,叔興則以陰陽解釋自然界
異象,認為吉凶在於人事,與「陰陽之事」無關。
從上述兩例可知,「陰陽釋物」在於解釋事實層面發生的事情,不涉及價值上的指導
。當然,人的抉擇也會考量事實;例如虢文公以陰陽解釋春季回暖,目的是勸諫周宣王於
春季行親耕籍田之禮,以鼓勵人民務農,春季在事實上適合播種耕作,但要不要行親耕之
禮是周宣王在應然上的價值判斷。最後,周宣王並未聽勸。
後來,陰陽觀念在戰國時期透過陰陽家鄒衍配入「五行」,形成「陰陽五行說」。鄒
衍進一步將「陰陽五行」作為國家與朝代更替的描述,不過後來被證實上並不符合事實,
鄒衍對於國家更替的理論受到後人揚棄。然而,「陰陽五行說」也進入漢方醫學系統,透
過臨床實證、現代化科學轉型之後,被驗證有所效用之處,如今漢方醫學還續存。簡言之
,釋物哲學必須經過實證考驗。
回到〈易經‧繫辭傳〉裡「一陰一陽之謂道」來看,該句只是在說明「易道」是以陰
陽為基礎而已。《易經》是卜卦之書,其卦象為陰爻和陽爻構成,用以象徵未來事態的正
反變化。
易卦由抽象的陰陽組成,卦辭的解釋往往需借用具體形象作比喻,當中雖不乏有「雌
馬順隨公馬」、「男女婚媾」等性別比喻,但那只是為了陰陽爻教學上的方便,並不涉於
挺同、反同等價值觀。
所以說,陰陽原則充其量只是一套係於「實然」層面的釋物哲學,真要用陰陽關係來
說明同性戀些什麼,頂多就是以「陰陽合和生長」說明人類在同性之間無法生育下一代,
但我們本來就知道在實然上人類同性無法產子,重點是生兒育女的價值為何重要,以及
「家道」的概念為何要有男有女才能算是成家。然而,談到這些價值思辨,陰陽哲學就派
不上用場了。由此可知,在我們遇見的情況裡,「陰陽」只是反同人士用來閃躲價值思辨
的話術。
因為「道法自然」,所以同性戀有問題?
反同道教團體另一個常見的聲稱:道教講求自然,同性戀違反自然,不應允許。然而
,他們談的「自然」究竟是什麼?
至少在我觸及的範圍內,這些團體從未明確定義他們所使用的「自然」一詞,但從種
種發言,會發現他們的用詞禁不起推敲,在反思後很容易出現矛盾:
有時候,他們彷彿用「自然」來指稱一種普遍規律,每個人與萬物都須遵守。
然而,這「自然」又不能是自然界裡的生物天性或理化性質,因為反同宗教團體也一致認
同「我們要控制自己的天性、情欲、不能被自己的天性帶著走,就像孩子想要玩刀、玩槍
,但不能讓他們玩。」
若正經的講,道家是如何談「自然」呢?「自然」是老子與莊子哲學的核心主張,在
《老子》裡,「自然」的本義是「自己如此」,不同於今日因西方詞彙翻譯所稱的「自然
界」(nature)。老子哲學訴諸「自然」,是認為執政者只要減少干預(無為),讓百姓
與事物透過其自發性的運作,就能夠產生理想的社會樣態。
不同的個體,自發性的運作結果不見得一樣。《莊子》說:「知堯、桀之自然而相非
。」堯和桀,一者為明君、一者為暴君,其各自有各自的「自然」而相互反對。
拿「自然」來反同,是偷換概念
在這種意義上,只要同性戀行為不是被人強迫的,而是出於自發,就符合道家所稱的
「自然」。然而,反同團體為什麼會認為「自然」能替反同論述背書呢?筆者認為背後可
能有兩個原因:
他們可能誤將西方詞彙裡的「自然界」當作道家所稱的「自然」,由於「自然界」在科學
上有客觀規律(自然律,Laws of Nature),例如物理定律。「自然」反而被誤解為是一
種需要人們限制自身而去遵循的共同律則。
是「自然」這個概念本身就嚴重模糊,其蘊含了會導致反對其概念本身的弔詭之處。
關於第二點,哲學家勞思光曾有很精闢的批判,此處直接引用他的說法:
凡是自然主義的理論,必有「自然」與「非自然」的區分,然後將正面價值歸於所謂的
「自然」。這一類說法若只就常識看,或許不發現嚴重問題,但若嚴格分析,則會發現一
個古怪的難題,這就是:不知道甚麼事物可稱為「非自然」或「反自然」。這似乎與常識
距離甚遠,但要說明也不難。舉例講,我們依常識的看法,大概都同意說謊欺騙別人是反
自然的壞事;然而人之會說謊話或欺騙,顯然也由於人自然地具有此能力。……推而言之
,所有的活動都以自然具有的能力為基礎;倘若嚴格界定「反自然」與「惡」或「壞」是
可以互相代換的描述詞,則我們將發現在嚴格意義下,我們將找不出任何「惡」或「壞」
的事物。自然主義要否定的東西最後都將成不可否定的。這就是所謂「paradox」(弔詭)
。
我們不難發現,反同的道教團體談的「自然」其實是一系列概念替換的結果:
將本義為「自己如此」的「自然」替換成特定的自然律則。
將這個自然律則的標準替換成以多數人的行為傾向為準。
在這種情況下,他們主張的「自然」,跟原本經典裡「自然」的意思已經越走越遠。
更甚有甚者:一套哲學若只是訴諸「自然」,則成為了一種曖昧的哲學話術,哲學家躲在
「自然」這個名號的掩護之下,實際上卻可能是偷渡著自己所偏好的價值。而躲藏在概念
模糊背後的倫理主張與社會宣稱,因為無從檢證,反而有形成權威話語的可能。
與自發性相關的概念,例如自然、自我、自由,很容易會出現概念弔詭的問題。經過
哲學訓練的人,由於熟知這種話術的問題,並不會在什麼才是真自然、真我、真自由上打
轉,而是直接檢視哲學家在主張背後的具體的行為準則是什麼。
以《老子》為例,老子反對戰爭、反對死刑、反對過度的感官放縱、反對巧詐、反對
政治干預,強調執政者要能包容多元.......。這些,是老子隱含在「自然」背後所欲訴
說的價值。
到了《莊子》,在「自然」的背後,更細緻地被刻劃成對於不同個體在不同生活傾向
上的尊重。例如《莊子‧至樂》的「魯侯養鳥」這則寓言,好很地反映了這價值,其語譯
如下:
從前,一隻海鳥飛到魯國郊外。魯侯派人把海鳥接到太廟裡以酒供養、演奏九韶之樂想讓
牠高興、準備三牲給牠食用。海鳥被搞得眼花撩亂、心生憂悲,不敢吃一塊肉、不敢喝一
杯酒,三天就死了。
《莊子》對這件事的評語是:「此以己養養鳥也,非以鳥養養鳥也。」只從寓言看,
似乎僅談人、鳥之性不同,不可以用我們自己的生活方式來強求鳥也同樣生活。但《莊子
》話鋒一轉,竟轉到人事政治上去了:「彼必相與異,其好惡故異也,故先聖不一其能,
不同其事。」
是呀!不同的個體,其喜好也不同,所以理想的統治者,不要求人們要有劃一的能力
、也不要求人們的行事相同。錢穆在此註解說:「宇宙一切物,既可各自有其寢處與飲食
之標準,則人生界之自可有其人生之獨特的寢處飲食之標準。」
一個人是異性戀、還是同性戀,也是不同的人生偏好,異性戀怎麼可以拿自己的偏好
來強求同性戀。
以老、莊所處的時代背景,再配合他們試圖尊重先秦諸國不同文化差異的立場來看,
實在很難想像老、莊會反對同性戀,當時《詩經》裡有一些「兩男相悅」之作,被後人認
為是歌詠同性情懷,而魏王與龍陽君的「龍陽之好」、彌子瑕與衛君的「分桃之愛」,都
是當時著名的同性戀情,卻未見當時的人指責。
結語
最後,我想以一個學術反身性的思考來為這篇文章作結。反同的道教團體錯用哲學概
念或利用概念模糊之處進行概念偷渡,這在本文裡已清楚說明。但就反同宗教團體聯合聲
明至今,已有三個月有餘,若論2016年一整年裡的爭論,這些概念錯用與偷渡,也不少見
。但至今卻未見有道家相關研究者出面撰文指出問題。
在做道家概念研究時,學術圈多半僅扣文本所及之處,而言盡文本所及也僅止於老、
莊在「自然」概念背後所訴諸的價值有哪些、行為態度為何,反而對於這些價值與態度我
們是否應該支持、或於當今社會該如何體現,卻所言甚少,這會不會形同也犯了與反同道
教團體形成權威話語的可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