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tartwinkle (星爍)》之銘言:
: → bluebrown: 主張寫在州憲法,那問題就又回到正當程序條款了 07/10 02:17
: → bluebrown: 畢竟正當程序條款在聯邦憲法,州憲法也不能牴觸吧 07/10 02:17
:
: 所以我就很納悶,全民公投弄出來的州憲法,對這些大法官來說不是正當法律程序XD
所以就是要區分他的due process前面有沒有加上 substantive
加了的話就直接把那三個英文字理解為「概括基本權」
盡量不要再去用「程序」的字義/概念去理解,避免混淆
(雖然台灣大法官跟教科書還是照字面翻譯為「實質正當法律程序」....
但也不能怪台灣翻譯,畢竟英文就是那樣寫
不要說台灣人會弄混,法學院的1L也會弄混...
你後面摘錄的原文翻譯也說明了講這件事)
然後州憲法不能牴觸聯邦憲法基本權規定 就算是公投或寫入州憲也不能
:
: → bluebrown: 公投不是正當法律程序,已經提過了。 07/10 02:25
: 上篇的文章是問句,現在則是肯定句XD
:
: 公投制憲還不是正當法律程序,不然你覺得少數司法菁英專制的民主性與正當性比
: 全民參與的直接民主還要高?
所以這就是弄混之後的理解跟推論.......XDDD
剩下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