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同性戀討論

作者: cwy0317 (make it so)   2015-07-10 03:46:56
※ 引述《startwinkle (星爍)》之銘言:
: → bluebrown: 主張寫在州憲法,那問題就又回到正當程序條款了 07/10 02:17
: → bluebrown: 畢竟正當程序條款在聯邦憲法,州憲法也不能牴觸吧 07/10 02:17
:
: 所以我就很納悶,全民公投弄出來的州憲法,對這些大法官來說不是正當法律程序XD
所以就是要區分他的due process前面有沒有加上 substantive
加了的話就直接把那三個英文字理解為「概括基本權」
盡量不要再去用「程序」的字義/概念去理解,避免混淆
(雖然台灣大法官跟教科書還是照字面翻譯為「實質正當法律程序」....
但也不能怪台灣翻譯,畢竟英文就是那樣寫
不要說台灣人會弄混,法學院的1L也會弄混...
你後面摘錄的原文翻譯也說明了講這件事)
然後州憲法不能牴觸聯邦憲法基本權規定 就算是公投或寫入州憲也不能
:
: → bluebrown: 公投不是正當法律程序,已經提過了。 07/10 02:25
: 上篇的文章是問句,現在則是肯定句XD
:
: 公投制憲還不是正當法律程序,不然你覺得少數司法菁英專制的民主性與正當性比
: 全民參與的直接民主還要高?
所以這就是弄混之後的理解跟推論.......XDDD
剩下恕刪
作者: startwinkle (星爍)   2015-07-10 11:41:00
恩,所以現在正反兩方的大法官的爭點在,同性婚姻是否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5-07-10 11:48:00
應該說,如果沒有危害要怎麼禁止納入保障?https://www.ptt.cc/bbs/NTU/M.1435493106.A.511.html我認為那四位其實理由蠻爛的,老調重提。事實上憲法學的角度不見得支持這樣的說法。
作者: startwinkle (星爍)   2015-07-10 12:06:00
某人又認為他的憲法學比終生在此的大法官還要優秀了
作者: cwy0317 (make it so)   2015-07-10 23:22:00
uka:其實沒有危害尚不代表就要用基本權的強度去保障所以甘迺迪花了非常多篇幅在論證要被保障的原因包括法及與法相關的社會實踐 形成新的基本權對抗投票民主人社領域能把老調彈好的已經是高手 提出新調的叫天才還不要說法學的基調 尤其美國還是「向後看」的正義觀甘迺迪的多數意見書也是被罵實質保守XDD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