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ppt.cc/41cg是不是,你自己可以判斷。我說的再多!都不如被告自己認罪還說『好玩』來的有效而且被告當庭承認犯行(103/04/09-審智字4號案)時,yt未移除被告犯罪證據記錄,如果按照義大利2010年判決...台灣的google主管早就被判刑了!結果台灣地區司法單位現在還讓被告逍遙法外!反正殺人都沒判死刑,更別提這種在法官眼中『沒油水』,『芝麻大的事』,受害不是他們的小孩,反正是『路人甲』的小孩,活該!!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49條17款清楚明白,69條4款也構成事實要件!我是很好奇啦!害別人的小孩理所當然審理的司法官真的有好好念念法律條文嗎??不要說我『不理性』,被威脅家人特別是幼兒安全....換做是誰,誰都無法冷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