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請問我可以併案嗎???

作者: actomorrow (德魯伊熊)   2014-07-21 22:12:11
※ 引述《bluejade123 (藍玉)》之銘言:
: 請問我可以併案嗎???
: 。
: 「親愛的書記官小姐妳好,因為我沒讀過什麼書的關係,所以我想請問一下: 假設我現在
: 跟a兩個人互毆,然後我們互相對對方求償,我想請問,這樣我告他、他告我是不是應該
: 在同一個庭審理???」
: 「你告他跟他告你是兩回事啊」
: 「書記官小姐,妳聽我講,因為我沒讀過什麼書的關係,可是我告他、他告我是基於同一
: 事實啊」
: 「你告他你是原告、他告你他是原告,兩個不同啊」
: 「好啊,那我想請問,如果12345678910十個人在互毆,1告2345678910、2告1345678910
: 、3告1245678910,這樣要開幾個庭??? c的10取2,開90個庭啊!!! 這不是很浪費司法資
: 源嗎???」
: 「關於你的問題......」
: 「書記官小姐,雖然我沒讀過什麼書,可是我很懂得舉一反三麼,我現在也是在幫國家節
: 省司法資源啊!!!」
: 「..........,你開庭再問法官好了」
1.檢察官不願意同意被害人刑事訴訟法228條訴請,就會是上面那種狀況!!
2.我說這話接下來有人就開始亂噓了!不過呢?請問一下102年度偵字18817號侵害著作權
等案件,既然檢察官多次收到被害人訴狀,也知道起訴被告有恐嚇被害人人身自由及安
全不利,卻又忽視事實發生,逼迫被害人另行按鈴申告,形成103年度他字1250號妨礙
自由等案件,這篇,還真諷刺得很徹底,併案?虐死被害人讓被告好無罪釋放是吧。
作者: lukehong (有此一說)   2014-07-21 22:27:00
恕我不明情況 到底怎麼虐死法?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4-07-21 22:29:00
可以找這個ID的發言記錄看看 都在講差不多的玩意而且已經聽不進別人的話了(攤
作者: lukehong (有此一說)   2014-07-21 22:37:00
是這樣沒錯啦 不過第二段沒頭沒尾的還真的看不懂在說啥
作者: actomorrow (德魯伊熊)   2014-07-22 22:38:00
http://ppt.cc/41cg是不是,你自己可以判斷。我說的再多!都不如被告自己認罪還說『好玩』來的有效而且被告當庭承認犯行(103/04/09-審智字4號案)時,yt未移除被告犯罪證據記錄,如果按照義大利2010年判決...台灣的google主管早就被判刑了!結果台灣地區司法單位現在還讓被告逍遙法外!反正殺人都沒判死刑,更別提這種在法官眼中『沒油水』,『芝麻大的事』,受害不是他們的小孩,反正是『路人甲』的小孩,活該!!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49條17款清楚明白,69條4款也構成事實要件!我是很好奇啦!害別人的小孩理所當然審理的司法官真的有好好念念法律條文嗎??不要說我『不理性』,被威脅家人特別是幼兒安全....換做是誰,誰都無法冷靜!!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4-07-22 23:18:00
就跟你說義大利那個判決已經翻案了齁http://www.ithome.com.tw/node/77969
作者: lukehong (有此一說)   2014-07-22 23:18:00
你那圖片 什麼都看不到阿? 有何犯罪事實?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4-07-22 23:19:00
犯罪者又不是youtube你在那邊一直跳針youtube或google..又不是youtube或google威脅你...反正說了你也不會聽 既然司法這麼黑暗這麼無知都無法滿足你的要求 你還是投書蘋果或周刊 或許能達到效果
作者: lukehong (有此一說)   2014-07-22 23:30:00
阿 看不出來哪裡違反了兒少法49條17款跟69條4款阿...十七款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四款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 看不出來有符合者兩個規定之處阿
作者: actomorrow (德魯伊熊)   2014-07-22 23:48:00
肩膀聳聳,反正就是跨國公司無罪,然後也不要管理責任說的都是別人暗黑,結果法國跟德國判決案例怎麼不拿來算了,我看開了!!這就是ptt!跟『貧果』與數字週刊沒啥兩樣!!既然法律有規定了,卻又不處理,這還叫法律難怪台南殺幼童案只會判無期徒刑,然後北捷殺人當然耳
作者: lukehong (有此一說)   2014-07-23 01:08:00
所以到底是違反了什麼法律? 不是兒少法不是?至於犯罪..你知道法人在我國除非特別規定 無法刑事處罰嗎所以 到底youtube 犯了哪個特別法的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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