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藥事法的迴圈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4-09-21 10:11:18
比較清楚的定義方式是
用已知的事物去解釋未知的
例如
第 4 條 本法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
上條讓人知道藥物是藥品和醫材
但是藥品和醫材是啥 尚待他條定義
第 13 條 本法所稱醫療器材,係用於診斷、治療、減輕、直接預防人類疾病、調節
生育,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機能,且非以藥理、免疫或代謝方法作
用於人體,以達成其主要功能之儀器、器械、用具、物質、軟體、體外試
劑及其相關物品。
前項醫療器材,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視實際需要,就其範圍、種類、管理
及其他應管理事項,訂定醫療器材管理辦法規範之。
上條就是用一堆已知的一般名詞去解釋特定的名詞(醫材)
但是對藥品的定義就悲劇了
第 6 條 本法所稱藥品,係指左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及製劑:
一、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
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
二、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
三、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
四、用以配製前三款所列之藥品。
最開始藥品是原料藥及製劑似乎還好 只要原料藥和製劑的定義夠清楚
但是本條往下的敘述又繞回到藥品 -_-
結果就是用藥品去定義藥品....
第 8 條 本法所稱製劑,係指以原料藥經加工調製,製成一定劑型及劑量之藥品。
第 6 條用製劑解釋藥品 然後上條又用藥品解釋製劑 -_-
所以
到底藥事法所稱藥品是啥?
作者: DK0408 (JamesDK)   2014-09-21 11:47:00
修法前,請將第6條各款的"藥品"替換成"原料藥或製劑",估計未來這部分會是藥事法修法的重點之一
作者: carthur (carthur51)   2014-09-22 12:50:00
足見立法者累了 XD,省字省成這樣…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4-09-22 13:52:00
寫太多太具體就綁住自己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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