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年的一波食安風暴,看到飲料攤前保證...就想過這問題
商品製造人與商品出賣人(批發、零售)就保證書的刑事與民事責任?
※民事
無論製造人或出賣人,出具保證書都會構成民法第360條規定之責任
也就是無論是否可歸責於製造人或出賣人,該人均負瑕疵擔保責任
且雖說有瑕疵擔保責任,但買受人要證明損害範圍及因果關係,
而吃了又不會立即出現損害,
所以如果沒有明定「(懲罰性)違約金」金額,保證書的用處似乎仍然不大。
民法第360條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
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刑事
因為刑法第191條規定之犯罪已故意為限
有時候很難證明故意,尤其如果不是最初添加者
但出具保證書可以構成「未必故意」?我個人覺得應該採否定...
刑法第 191 條
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六月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引述《saltlake (SaltLake)》之銘言:
: 日常生活不管跟公家還是私人打交道
: 常常會遇到要人簽切結書
: 可是似乎沒甚麼用處?
: 例如最近油品安全的
: "食用油安全切結保證書"
: 似乎也沒啥法律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