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好,小弟想問一個有點基本的問題
就是有關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權處分他人動產時,善意受讓人能否主張善意取得?
如18歲之B將其父A放在家中的手錶拿去
以自己之名義賣給善意無過失之C,銀貨兩訖
A發現後拒絕承認,此時C得否依民法801、948條主張其為善意而取得所有權?
小弟是覺得可以
但是剛剛看解題書時,看到
「善意取得係以物權行為業以完成,僅欠缺處分權時,方透過善意取得制度加以補正,若
當事人欠缺行為能力,該瑕疵仍無法藉由善意取得補正」
因此C無法主張善意取得
請問這樣的見解是對的嗎?
但這種情況下,不就架空了善意取得制度保護交易安全的用意?
頂多就是依949去主張回復其物
但是上面的「善意不得補正瑕疵」總覺得不太對
還是小弟的觀念有哪邊錯了?
有相關文章探討到這個問題嗎?
很基本的問題,但還是請大家幫忙解答小弟的疑惑,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