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某甲殺某乙
殺了四次,但乙都沒死亡
是否以四次殺人未遂計算?
但如果以四次殺人未遂計算,刑度似乎反而會比一次既遂還要高
(因為不可能對同一個人既遂兩次,但未遂可以無限次)
這樣不違反比例原則嗎?
有可能造成多次未遂的刑責,反而比第一次就既遂還要高?
另外如果第五次成功
未遂和既遂要合併算嗎?
變成四次未遂+一次既遂,合併計算,還是只算既遂?
數行為也不是想像競合,但是被害者從頭到尾都是同一個人
同一次殺人,捅四刀沒死,是自然的行為單數/接續犯(參照林鈺雄的《新刑法總則》一書,只論一個殺人未遂罪。今天殺一次沒死,明天再殺一次沒死,不能論以接續犯,因為生命法益是高度個人專屬性法益。我想到的理由是這樣子,大家可再討論看看。但我剛翻一下教科書,提到高度個人專屬性法益是在有複數個被害人的案例。像鄭捷在捷運車廂上在數分鐘內殺了許多人,不能論以接續犯,而是數罪併罰。但如果有人在捷運車廂在數分鐘內扒走了好幾個人的皮夾,則可論以竊盜罪的接續犯。
是嗎? 這不會是單一犯意 應該也不會是單一法益受損..A闖入B家 偷了B家三樣東西=>這可以說是接續犯但是A闖入B家偷竊完再闖入C家偷竊 這是數罪併罰的問題
在車廂上連續偷竊成立接續行為,論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苟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形,即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否則,如係分別起意,則仍依數罪併合處罰,方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9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一)。爭點就在扒手於車廂裡偷皮夾是單一犯意,還是分別起意了?
是啊 通常來講扒竊應該都是扒完一個然後找下一個目標我會比較偏向犯意是分別起意...
吸毒也想吸一輩子,最高院決議也沒採接續犯用客觀論主觀,主觀是司法官決定,被告跟他不一樣,叫毫無悔意
如果要這麼解釋犯罪故意的話,不會有犯罪成立接續犯了。
吸毒我記得是用集合犯的概念不過那是學說看法 實務是一罪一罰
吸毒的實務見解是一罪一罰無誤,但我覺得應該要適用集合犯的概念,因為吸毒有成癮性。吸毒犯會一犯再犯的原因就是成癮性,不然也不會造成這麼多的社會問題了。
怎不會有接續犯,連續打你四拳,再送肘擊,標準接續犯我們不會說這個是五個行為
那我也可以說他是有五個犯罪故意……自然的行為單數這種概念本就是法學家們為了弄出競合論這類理論,把並非真正的行為單數去說成是自然的行為單數。最好一個人只有單一意思支配就能揮出四拳再送一個肘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