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對方幫助犯被判要還我所有的錢
判決書以下,我也向國稅局、戶政所調其財產資料
債務人住台北,戶藉在嘉義
起初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嘉義法院他可受理
一、管轄權問題
對方的郵局在嘉義
銀行在台北,債權人住台北
嘉義法院見債權人居住台北
就認為我誤投將其案件送到台北法院
台北法院向銀行、郵局幫我執行命令
之後又丟回嘉義法院,如下:
主旨:囑託執行如說明一所示事件
請於經執行有效果時,迅即惠復
並候通知是否續為執行,請查照。
說明一:XXX債權人跟債務人為損害賠償強執事件
據債權人陳報:債務人之財產(郵存)係在貴院管轄區域內
應囑請貴院執行。
我之投給嘉義法院後沒陳報給台北,這是怎麼回事?
還是強制執行,是看財產在那就要去那申請呢?
二、調查其它銀行帳戶
債務人戶藉在嘉義,是養子
戶長101年遷出變更為繼母
債務人出生地在台北市
查去年國稅局都沒有所得及房地產等資料
根本要不到錢……
除了郵局跟某銀行戶頭
看他工作領現沒有勞保的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1項,
執行法院基於調查之必要,
可以請聲請執行之債權人陳報資料或自己依職權調查。
所以,我可以請法院給我名義去調查
債務人有無在其它銀行據有財產
或自已到其它銀行查詢帳戶嗎?
三.該如何追回我的錢?
我每年都要去申請債務人資料
或自已不定期去申請強制執行嗎?
有沒有其它有效的做法,或其它注意事項?
誠請大家多幫幫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