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lue999 (FLY)
2017-07-14 02:18:14甲出門上班,途中遇到現就讀國中之鄰居乙,由於熟識,即順道載乙上學,甲載乙 往學
校路上遭 A 貨運公司之送貨員丙與違規超速之自用車駕駛丁撞到,甲、乙均受 傷,
查丙、丁過失相同,甲有百分之十 之過失。
想請教一下這題 乙 依184 185向甲丙丁求償 丙丁各付45%過失責任 甲付10%
而乙又因是被甲載的客人 甲是他的使用人 依217第三項 乙要承擔甲的過失
也就是 乙也要負10%責任 書上寫 乙可就剩餘90% 對丙丁 求償 (三萬x90%=27000)
那我不懂地方是 那乙對甲 可以求償多少呢? 書上沒寫 是對甲過失10% 跟甲求償嗎?
這加起來 是100%沒錯
可是前面不是說乙 也要負跟甲一樣的10%責任 這樣不就前後矛盾了??
乙10% 甲10% 丙丁各45% 這樣已經變110%....
乙10%過失 去跟 也是甲10% 過失求償嗎? 我有點看不懂 這意思@@?
麻煩先進指點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