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朋友媽媽癌症過世,因過世前有住院的醫療理賠金未給付4萬元,
目前業務員表示將以下列條款辦理,
"當被保險人身故時,對於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的保險金,
則以主契約所約定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份保險金的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我朋友,所以未給付醫療理賠金4萬元將匯到
我朋友戶頭。
朋友媽媽有卡債大於遺產問題,但朋友因認為辦理拋棄繼承牽扯太廣,
欲辦理限定繼承,想請問:
1.未給付的醫療理賠金4萬元屬遺產,應列入陳報給法院的遺產清冊,對嗎?
2.若未列入遺產清冊,而被查到是否會被認定隱匿而取消限定繼承,
變為概括繼承呢?
上面問題再懇請幫忙回覆,拜託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