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小弟是大學生 最近在找外宿的房子
因為我還沒滿20歲 原本是想說找好房子之後 想請住台北的親戚幫我簽約
但是我怕親戚的時間不好喬 最後訂金付了但是房東覺得等太久不爽租
後來我問了法律系的朋友 他跟我說請家長(法定代理人)寫個證明
表示允許我簽約的行為 那我自己簽約就有法律效力
我查了一下應該是民法第77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
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但是他又說怕有些房東不懂法律 堅持未滿20歲就不給簽
變成盧洨半天很麻煩 那如果遇到這種情況我有辦法主張上面的法律權利嗎
還是乾脆放棄這間房子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