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們好,
家中發生一件事,是這樣的:
家母有戶房正出租,租約至107年12月底;
今年8月時,有位買家說想買房,看了2次後便成交了。
買方口頭同意讓房客續租,我們房客也知道房子將會賣掉。
契約中約定,頭款1/3已付,尾款於過戶完成後三日內付款。10/1房子已完成過戶。過程是買方委託的代書進行。
問題出現了:迄今尾款尚未付給我們。
我們在這幾天一直與買方代書聯繫,未料,那位代書一直說要我們去跟新房客簽約,她才要付尾款。
而且還說買家得拿房子去貸款才有辦法付尾款。
家母氣到不行,我們家小孩正討論如何因應。
預計循的路線:
依照契約,請求延遲付款的罰款外,
跟原房客約時間解約,但新的租賃契約必須由買家自己跟房客談。
但我們擔心的是,跟房客解約退還押金後,我們已經跟房子無任何瓜葛,會不會有不利的影響呢?
唉,家母為了這事,已經整個星期吃睡不好了><
有勞前輩相助~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