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肇事逃逸」已執行完畢,刑事過失傷害不起訴處分,對照上訴駁回。現對方提出民事損害賠償
地點:鄉道十字路口
有無行車記錄器:有
有無號誌:有「我方綠燈」,對方違規紅燈右轉。
初判表肇責:對方全責
有無送鑑定:我方無責故我方未送。對方全責但不送鑑定
訴訟標的金額:274340
有無人員受傷:對方腳踝挫傷及手部擦傷
有無調解:區公所三次,法院一次皆未有共識
民事申告理由:如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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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及懂得法律的大大們好。
因本次車禍除了肇事逃逸無法免責外,對傷者的探視
保險理賠流程,車禍鑑定等細項都有善盡義務告知。
但是對方對於我方提出的調解金額不滿。第一次未談金額不歡而散,第二次我方提出2萬慰問金對方也不接受(我還跟調解委員起了爭執),第三次我方提出若今日一萬元調解不成將不再付任何金額調解。第四次法院調解,調解委員先告知對方要請領強制限避免過期(事後已請領金額約3000),但進入正題後對方仍以肇逃及應注意而未注意事由來說嘴。
民事第一次開庭時,法官有問我方,我方回答我方是綠燈直行並無過失。法官問對方違規紅燈右轉是依何理求償,對方訴訟代理人(兒子)說我方應注意未注意。
法官問我方對求償金額是否有問題,我方回答金額過高不理賠
法官再問對原告提出可供患部較舒適的鞋子及車損部分是否理賠。
我方回答:鞋子全賠,車損不折舊全賠
法官問是否調解,我方回答已調解四次未果,不再調解
法官另擇庭期雙方請回!
另開庭期雙方答辯狀逕送對照。
我方無責可否請求我方車損、開庭及調解時公司請假所產生的勞動減損費用等。
最後附上這次庭期所需之答辯狀。請各位多多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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