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7月份時收到需支付6萬多的二審民事敗訴判決
收到後不久,自己對一些判決寫的明顯錯誤跟提出新事證提出了再審訴狀
因提出訴狀當下沒有繳納裁判費,之後法院發文請我補繳裁判費
收到後就依照上面寫的去繳了1500裁判費
最近收到法院寄來的二審敗訴的執行命令
我有打去當初發文請我補裁判費的股別詢問,法官還在審查中,還沒決定是否要開庭
請問我可以依請我支付裁判費的文號跟繳納裁判費的收據
以此案還在再審中而去聲請停止執行嗎?
是要寫"民事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狀"?
向法院提出後還需要繳納費用保證金之類的嗎?
提出後需要詢問執行處有沒有收到該停止狀嗎?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