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3-05 15:45:00基本上呢....本案應該是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有問題換言之,甲負責填擬遺產分割協議書,並取得乙的印鑑/證明甲乙原本的口頭協議,書面協議書內容出入,並作為登記土地基本上此一土地雙方口說無憑,況且一百萬的賠償?說真的啦,那土地大概也不大,可能就是老屋的土地吧另外,何謂"雙方保證人"??保證人具有代為履行的義務耶....是 保證人 還是 見證人 ?? 不要害見證人公親變事主個人認為填和解書比較好就確立和解內容,追認當初遺產分割協議書的內容為真代價為甲支付新台幣一百萬元(可開立本票確認)給乙而乙取得本票後,日後如甲違約,仍可裁定債權,執行拍賣還有,雙方均不以"偽造文書"為和解標的因為偽造文書乃公訴罪,任一方即使和解,仍可以反悔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