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方法院 99年家訴字第30號
民法第 1150 條係規定,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
中支付之;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而如係屬被繼承人之
喪葬費用者,雖法無明文規定,但國內多數學者見解均認為,應將其解釋
為繼承費用,自應依照該規定,由遺產中支付。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上易字第 409 號 民事判決
喪葬費用之性質,雖與民法第 1150 條所規定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
遺囑之費用等有間,惟其性質相當,應屬辦理繼承之費用,而應列為遺債
,由繼承人按應繼分比例負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