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聲請狀(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看要不要先遞再說?其實你先去向家事律師諮詢比較好。我個人看法:如果請求改定的話,可以民法第1055條第3項為依據。民法第1089條第1項:「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上述法文中所謂的「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依實務見解:兼指法律上不能 (例如受停止親權之宣告) 及事實上之不能 (例如在監受長期徒刑之執行、精神錯亂、重病、生死不明等) 而言。本件父母之一方出國半年以上,已是事實上之不能行使權利了。我不知道有沒有辦法一方用意定方式(例如:以書面經公證人公認證)暫時將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全權由另一方行使負擔?如果沒辦法的話,就只好請求法院改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