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 想再多補充一些資訊以及分紅契約的部分內容.
1.A公司的股權在2018年的時候已經100%被B公司買走.但兩間公司還沒有合併.
2.A與B公司是在2019年才合併,A是消滅公司,B是續存公司.
3.我想討論的是激勵獎金(也就是留任獎金)
4.以下為契約上激勵獎金的執行條件內容(以下提到的甲方就是A公司,乙方是我):
激勵現金之有效取得暨執行條件:
為甲方落實激勵乙方,甲乙雙方承諾以下條件: 如乙方繼續於甲方(或甲方之關係
企業)任職至2019/6/30以後,此條件成就,乙方得有效取得激勵現金.
首先想討論的是關係企業,AB兩家公司在2018年的確是關係企業沒有問題.
但我想問的是以目前來看,A公司是消滅公司,B公司是續存公司.
這樣還算關西企業嗎? 我覺得兩個公司是關係企業的前提是,兩個公司都要存在
才算數吧?
假設目前A與B不算關係企業,然後A公司又已經消滅了.那激勵現金的執行條件
是不是就永遠無法成就了?
另外我還有一個問題是,企業併購法真的可以影響契約的執行條件嗎?
契約的執行條件就白紙黑字寫在那裏,甲方就是A公司.所以加入企業併購法,
契約的甲方就會直接等效於B公司嗎?
最後我的問題還是原本的問題,補充了這些資訊,我是不是可以在A公司存在的
最後一天領取激勵現金?(畢竟激勵現金的精神是留住員工,而員工確實也待到
公司的最後一天了)
※ 引述《kakar0to (Poker Face)》之銘言:
: (這篇文章有在tech_job發過,發現有law,也轉來請教一下)
: 打擾各位版大一下,我之前在A公司工作,
: 有一筆分紅被綁約到2019/6/30才可以領.
: 不過目前A公司已經被B公司合併.
: A公司是消滅公司,B公司是續存公司.
: 想問的問題是,當初被綁約的這筆分紅是否
: 應該在A公司存在的最後一天就應該發給員工,
: 而不應該繼續綁約到2019/6/30才發給員工?
: 會有這個問題是當初這個分紅契約是員工與A公司
: 之間的契約,而不是員工與B公司的契約.並且契約上寫員工必須在A公司待到2019/6/30才
: 可領這筆分紅。但如今A公司已不存在。
: 所以想問看看大家我這個想法是否正確?
: (或許不正確,請各位鞭小力一點)
: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