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tanlyleu (蒼穹之戰神é‡è¿”人間)
2019-04-18 18:52:07我們公司最近與員工個別簽了一個勞動契約
主要目的是鼓勵員工留任不要太常離職
契約內容很簡短
主要條文是
本合約效力從
今年1/1到明年12/31
條文只有
“簽訂本合約之後“
公司承諾給簽約人1x萬元
然後下面寫方式是分三次多次給予
但並無寫明明確的給予的時間點
而任意提前離職的員工
要依照約滿前未服務的日數
依全額按比例歸還合約金
就這樣@@
問題來了
首先他沒有寫發放的時間點
只有口頭說(但沒錄音與第三人在場)
並表示如果第三次發放前你就離職了
就拿不到第三次發放的那筆錢
如果真的某天我自動提出離職了
裡面時間點最明確的是
”簽完約後”公司就願意給予1x萬
我是否能拿出契約要求
公司給予我已服務但尚未拿到的
按比例計算的那部分的合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