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遺產繼承及偽造文書

作者: poshou (soul)   2019-05-22 00:01:24
想請問一下
朋友的阿嬤買房子在兒子名下
(地契等文件都在阿嬤身上,也都是阿嬤一個人居住,媳婦跟孫子沒有同住,
幾乎只有逢年過節才會見面)
兒子去年因病過世
但阿嬤在兒子過世後希望能把房子要回來
跟媳婦及孫子們討論後沒有結果
之後媳婦及孫子就私自以遺失地契為由辦理了繼承
阿嬤詢問了律師之後,律師建議以偽造文書提告
想請問1.是否有可能成立(切結不實,明知道地契在阿嬤手上)?
2.因為房屋的款項都是阿嬤出的,若能證明是否有機會要得回來?
(畢竟優先繼承權是媳婦及孫子)
希望能給些建議 謝謝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5-22 00:06:00
所以,孫子不是繼承阿嬤兒子一半血緣的歐? ^_^別的阿嬤只會擔心金孫以後日子怎麼過,也有阿嬤急著讓幫他生金孫的媳婦跟金孫流離失所??? ^_^
作者: LaplaceDemon (拉普拉斯惡魔)   2019-05-22 00:08:00
人家搞不好不只一個兒子阿 你管人家要怎麼搞而且搞不好不是金孫只是銅孫或鐵孫而已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5-22 00:16:00
呵.....看來要關係更不好了...... :D犯不著告偽造文書,而且這也不是偽造文書,是公務員登載
作者: LaplaceDemon (拉普拉斯惡魔)   2019-05-22 00:17:00
不過啦 說真的 在沒有對價關係的情況下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5-22 00:17:00
不實(謊報遺失),好嗎??"致"公務員登載不實金流舉證,人證舉證,告借名登記但若當初已經"贈與給兒子",那不好意思,收不回了....
作者: LaplaceDemon (拉普拉斯惡魔)   2019-05-22 00:18:00
板友要怎麼回答也是他的自由 付錢找精通不動產律師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5-22 00:18:00
那是兒子的財產(掛了就叫遺產)今天孫子是媳婦在養,讓媳婦難過日,也就別太冀望孫子會覺得有個好阿嬤 , 自己想一想嘍~~~~現在從外人角度來看,就單純阿嬤在欺負失去家庭依靠的寡婦跟乖孫們
作者: LaplaceDemon (拉普拉斯惡魔)   2019-05-22 00:21:00
也沒有流離失所阿 那房子本來就阿嬤獨居了除非他們本來就遊民而且孫子搞不好早就成年 該自食其力了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5-22 00:23:00
原PO也沒寫得很清楚兒子一家人住哪,這部分就不予置評總之,不管家庭和諧面,就直接去打借名登記訴訟吧...你告偽造或登載不實,還不是要打借名登記訴訟才能拿回難道以為告刑事,房產就會自動改名回到阿嬤名下歐? ^_^沒那回事的.....舉證不了金流,你借名一樣告不贏拿不回致公務員登載不實是國家法益,對方認罪檢察官就會輕放了
作者: LaplaceDemon (拉普拉斯惡魔)   2019-05-22 00:36:00
孫子需要錢所以繼承 不趕快告借名登記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5-22 00:36:00
小問題...."偽造"了什麼 "文書" ????想這個問題就好啦....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5-22 00:37:00
但,在補換發申請書上,寫下"權狀遺失",並通過審查補發
作者: LaplaceDemon (拉普拉斯惡魔)   2019-05-22 00:37:00
不過M大有說到重點 就算證明致公務員登載不實也無法證明房子是阿嬤出錢的 最終還是要打民事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5-22 00:38:00
"公務員將此資訊登載於權責所掌握之公文書,完成就是既遂我若是媳婦,我就在檢察官面前哭的梨花帶淚,說被惡婆婆長期虐待,還把她老公的房產霸占,搶走權狀硬是不歸還弱媳幼子迫不得已,只得以遺失名義申請補發,盼檢座明察要是檢察官是女的,又剛好家庭也是被婆婆欺負過的窩靠~~~~~~~~這下就有趣了....呵呵~~~~~繼承 是 民法管的........那張補發的權狀 "依然有法律效力"當這張補發的權狀發下後,阿嬤手上那張就自然失效了只是....朋友的阿嬤的兒子=>不就是朋友的伯伯/叔叔若是母系這邊,就是 朋友的舅舅 啦呵呵呵呵~~~順道說個現實的,這案子想告登載不實也很難.....當初交付權狀給阿嬤保管的的應該是兒子,而非媳婦孫子今天媳婦孫子說整理遺物找不到權狀,辦繼承就勾遺失不清楚權狀在阿嬤手上,阿嬤也沒把權狀拿給她們看過你說上面的證詞,檢察官會不會相信? 很合理啊陳述
作者: karas1961 (坐骨神經痛)   2019-05-22 12:20:00
權狀遺失公告期間為30日,無人提出異議於公告期滿後即補發權狀,畢竟那章還是具有法律效力,你認為對方不會這麼主張嗎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5-22 16:40:00
繼承的不用公告(土地登記規則67條),切結就可以損壞滅失補發的才需要公告30日(同法155條)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05-22 17:31:00
我是認為無論告刑事或是告民事,都沒什麼用。因為阿嬤的目的是拿回房子,除非現在就立刻假扣押,否則對方缺錢的話,被賣掉或向銀行設定抵押權借錢的機率很大。這個案件就是爽到律師而已,如果真能解決的話,雙方找親友去協調就夠了。 兒子並不是突然意外死亡,而是病死的,應該有很長的時間可以去預防。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5-22 18:21:00
以我個人看法,阿嬤大概跟律師沒有敘述好,所以律師誤認為應該使以偽造文書方式提告,板上是根據你的陳述作分析所以得到登載不實的告發建議但,沒人看過那張繼承時所填的 原因 ,所以也不見得可成立就像之前推文有也提告,當時阿嬤是以什麼原因把房產登記給其卑親屬? 當時的表意,跟現在的表意,又不見得相同如為贈與,完成後就無所謂撤銷,剩下都是阿嬤這邊要負責舉證(不管是負但書的贈與撤銷或者是借名登記)所以,原PO如無把所言第二行的原因明確說清楚講明白律師案子接歸接,費用照收而已.我若是律師,我當然也拍胸說沒問題,機率很大誰會把衣食父母往外推???當然,你也還是可以找律師,一五一十把經過全都請律師分析很多人都故意,自以為是的漏講一些關鍵,導致敗訴剩下的就是律師的本事了....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05-22 19:43:00
勝訴跟阿嬤是否能順利拿回房子所有權是兩碼子的事情。
作者: osks (nobody)   2019-05-23 23:15:00
我就是律師,但絕不會如有人所述,拍胸脯保證沒問題,一定會跟當事人分析,請不要隨便臆測或一竿子打翻一船人再來,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是在偽造文書罪章之下
作者: anomie111 (如雲)   2019-05-24 00:21:00
推樓上O大,不是每個律師都為了生意這樣亂來的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9-05-25 00:05:00
似乎有人不知道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是規定在偽造文書罪章來這裡詢問板友的意見 可以推出律師不專業的結論?滿有意思的小弟沒別的意思啦 只是覺得律師的看法應該會比網路上不知名網友的意見專業一點 建議樓主弄清楚事情的來龍去脈會比較好判斷如何處理
作者: jim23027 (小冰)   2019-05-25 19:36:00
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498號判決可以參考一下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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