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一甲先生 國小畢業 自稱發明有一時光機 其打從心底相信時光機的設計為可行。
由於實作驗證需要資金 故以月薪五十萬招聘某大學教授協助其為開發案募款
大學教授曾公開表示時光機為學理上不可能且有記錄在案(未被甲所知)
問。大學教授有無犯詐欺取財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小的認為,雇主無知 無主觀犯意不算詐欺。而受聘的大學教授明知不可行,但為高薪不
提醒老闆 並協助其募資 。有主觀犯意,但由於資金是由於 無詐欺犯意的老闆實驗而募
得,理應非屬不法所得。故不符『為不法所有』之要件,應為無罪。
這樣?這推論有問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