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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問題] 這種公開留言可以告恐嚇勝訴嗎?
作者:
aonly
(lion)
2020-09-07 17:41:33
很可怕......
鄰居在fb公開發文,誹謗我家人,他的其中一個朋友公開回覆他貼文:「很有事,要丟汽
油彈燒死他們家嗎?」。
他的公開留言讓我們家很恐懼,不知道他會不會真的來丟。
請問我們提告他恐嚇會勝訴嗎?或是該提告他什麼呢?
謝謝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09-07 18:08:00
最終告啥是檢察官決定的,你就把東西印下來去告就對了
作者:
wim1990
(ADLAO)
2020-09-07 19:18:00
執爻然後去委任律師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20-09-07 19:20:00
現在七月半,鬼月過了照二樓建議。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0-09-07 21:36:00
「告訴」之意義:犯罪之被害人或其他告訴權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並請求追訴之意思表示,且不以明示所告訴之正確罪名為必要。因此本件把FB截圖下來後,告訴權人向偵查機關(例如: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申告此事實,並請求追訴之意思表示即可,無須明示要提告刑法第305條恐嚇罪。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73 年台上字第 5222 號 刑事判例裁判日期:民國 73 年 10 月 09 日裁判要旨: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之告訴,祇須指明所告訴之犯罪事實及表示希望訴追之意思,即為已足。其所訴之罪名是否正確或無遺漏,在所不問。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74 年台上字第 1281 號 刑事判例裁判日期:民國 74 年 03 月 14 日裁判要旨: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祇須表示訴究之意思為已足,不以明示其所告訴者為何項罪名為必要。告訴人在偵查中已一再表示要告訴,雖未明示其所告訴之罪名,但依其所陳述之事實,仍無礙於告訴之效力。 中華民國刑法第 305 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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