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
現在本人的案件已到第三庭下次就要言詞辯論了,打的是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我有一個書面證據是關於7/9公司主管以line通知不考慮排我班自請離職在詢問下才說白3
個月工作有考核期考核未通過。在我不願自請離職各種爭議下7/30被e-mail通知以勞動基
準法第11條第1項第5款辦理。
因為有申請就業歧視申訴發現調查其實7/26考核才完成,考核是有瑕疵的。
以上皆為書面資料。
但我律師證人在問證上並沒有就考核瑕疵問證到這個時間點奇異性。而是問證最後解僱手
段合法。
這樣法官在判斷證據是否會因為缺少了詢問證人問證考核瑕疵的環節而少了影響法官心證
的可能性或說是影響整個案件走向呢?
謝謝各位大大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