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處分依據
板規第二條第四項前段
四、本看板為學術討論性質,回文或推文應基於我國法學理論、法律規
定或司法實務運作回覆。
板規第五條第三項本文
三、初犯者如違規程度輕微,板主得酌以警告取代禁止發言。
二、違規事實
文章代碼(AID): #1XDmcMlG
說反話會構成公然侮辱嗎
推 ultratimes: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09/07 20:54
→ ultratimes: 之辭句。 法官可以引述這一句話吧09/07 20:54
→ ultratimes: 雖然他是民法,但在別的法律遇到問題時引用其他法律09/07 20:54
→ ultratimes: 的解釋是常有的事09/07 20:55
推 ultratimes: 刑法本身不能引用其他法律,但是判斷要件就難說了09/08 07:12
→ ultratimes: 因為刑法本來就沒將"公然侮辱"定義很清楚09/08 07:14
→ ultratimes: 既然沒定義清楚,引用其他法律本來就很正常09/08 07:14
→ ultratimes: 更何況詞彙本來就會與時俱進,有人罵別人是"馬英九"09/08 07:24
→ ultratimes: 結果被告的有看過嗎?09/08 07:24
→ ultratimes: 不然如果我說某人是"高級人種" 這種你覺得無貶意?09/08 07:25
推 ultratimes: 文字的意義本來就會隨時代而有不同的意義解釋 09/09 06:01
→ ultratimes: 像是 天龍人,從表面上看起來有任何侮縟之意嗎? 09/09 06:02
→ ultratimes: 但現在的解釋,卻是指他人驕傲自大 09/09 06:03
→ ultratimes: 刑法僅寫侮辱,但並未提及何種詞彙才叫侮辱 09/09 06:08
→ ultratimes: 因此對於詞彙解釋,有些法官會引據字典上的意思 09/09 06:11
→ ultratimes: 但也有些人認為必須探究本意,而並非表面上的意思 09/09 06:12
推 ultratimes: 那從另一個方面來切入好了,公然侮辱可以切成兩塊09/09 17:54
→ ultratimes: 一個是侮辱的對象,一個是侮辱所用的言詞09/09 17:54
→ ultratimes: 目前依實務經驗,公然侮辱的對象,不需要指名道姓09/09 17:55
→ ultratimes: 對象是誰,只需要讓大家知道你在講誰就好09/09 17:55
→ ultratimes: 那為何侮辱的言詞,就一定要表面上就是辱罵才行?09/09 17:56
→ ultratimes: 許多文字表面非辱罵,但卻是辱罵的意思 09/09 17:57
→ ultratimes: 照這樣說,法律也沒規定公然侮辱對於名字必須一致 09/09 17:57
→ ultratimes: 但目前通說是只要能客觀看出在罵誰即可 09/09 17:58
→ ultratimes: 這絕對是有討論的空間,即使目前沒有案例,也難保未來 09/09 17:58
→ ultratimes: 不會出現這樣的案例 09/09 17:58
三、判決理由
Can you read what you are talking first?
按本板為法律學討論板,與當前法令、學理不符的說法,應提出完整論述。
自本人就任本板板主後,已多次於板面重申相關裁量基準。此亦為本人特意去
函請被處分人就其所述內容再予論述之主因,合先敘明。
然而,被處分人所述多處與當前法令、學理相悖,面對反詰又未能以論述正
面回應,而是利用滑坡、轉移論點等方式,甚至出現如上引最後三行推文般自
相矛盾的內容,已非正常討論內容所常見。本人仍再次強調,如欲採用與現行
通說或實務不同之之說法或見解,應有完整自洽之論述,或有符合所論述之實
例為佐證。
綜上,處被處分人警告一次。被處分人宜詳讀罪刑法定原則,以免嗣後因類
似謬誤言論再次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