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ultratimes警告一次

作者: samallan (閃雲)   2021-09-11 00:02:57
一、處分依據
板規第二條第四項前段
  四、本看板為學術討論性質,回文或推文應基於我國法學理論、法律規
定或司法實務運作回覆。
板規第五條第三項本文
  三、初犯者如違規程度輕微,板主得酌以警告取代禁止發言。
二、違規事實
文章代碼(AID): #1XDmcMlG
說反話會構成公然侮辱嗎
推 ultratimes: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09/07 20:54
→ ultratimes: 之辭句。 法官可以引述這一句話吧09/07 20:54
→ ultratimes: 雖然他是民法,但在別的法律遇到問題時引用其他法律09/07 20:54
→ ultratimes: 的解釋是常有的事09/07 20:55
推 ultratimes: 刑法本身不能引用其他法律,但是判斷要件就難說了09/08 07:12
→ ultratimes: 因為刑法本來就沒將"公然侮辱"定義很清楚09/08 07:14
→ ultratimes: 既然沒定義清楚,引用其他法律本來就很正常09/08 07:14
→ ultratimes: 更何況詞彙本來就會與時俱進,有人罵別人是"馬英九"09/08 07:24
→ ultratimes: 結果被告的有看過嗎?09/08 07:24
→ ultratimes: 不然如果我說某人是"高級人種" 這種你覺得無貶意?09/08 07:25
推 ultratimes: 文字的意義本來就會隨時代而有不同的意義解釋 09/09 06:01
→ ultratimes: 像是 天龍人,從表面上看起來有任何侮縟之意嗎? 09/09 06:02
→ ultratimes: 但現在的解釋,卻是指他人驕傲自大 09/09 06:03
→ ultratimes: 刑法僅寫侮辱,但並未提及何種詞彙才叫侮辱 09/09 06:08
→ ultratimes: 因此對於詞彙解釋,有些法官會引據字典上的意思 09/09 06:11
→ ultratimes: 但也有些人認為必須探究本意,而並非表面上的意思 09/09 06:12
推 ultratimes: 那從另一個方面來切入好了,公然侮辱可以切成兩塊09/09 17:54
→ ultratimes: 一個是侮辱的對象,一個是侮辱所用的言詞09/09 17:54
→ ultratimes: 目前依實務經驗,公然侮辱的對象,不需要指名道姓09/09 17:55
→ ultratimes: 對象是誰,只需要讓大家知道你在講誰就好09/09 17:55
→ ultratimes: 那為何侮辱的言詞,就一定要表面上就是辱罵才行?09/09 17:56
→ ultratimes: 許多文字表面非辱罵,但卻是辱罵的意思 09/09 17:57
→ ultratimes: 照這樣說,法律也沒規定公然侮辱對於名字必須一致 09/09 17:57
→ ultratimes: 但目前通說是只要能客觀看出在罵誰即可 09/09 17:58
→ ultratimes: 這絕對是有討論的空間,即使目前沒有案例,也難保未來 09/09 17:58
→ ultratimes: 不會出現這樣的案例 09/09 17:58
三、判決理由
Can you read what you are talking first?
 按本板為法律學討論板,與當前法令、學理不符的說法,應提出完整論述。
自本人就任本板板主後,已多次於板面重申相關裁量基準。此亦為本人特意去
函請被處分人就其所述內容再予論述之主因,合先敘明。
 然而,被處分人所述多處與當前法令、學理相悖,面對反詰又未能以論述正
面回應,而是利用滑坡、轉移論點等方式,甚至出現如上引最後三行推文般自
相矛盾的內容,已非正常討論內容所常見。本人仍再次強調,如欲採用與現行
通說或實務不同之之說法或見解,應有完整自洽之論述,或有符合所論述之實
例為佐證。
 綜上,處被處分人警告一次。被處分人宜詳讀罪刑法定原則,以免嗣後因類
似謬誤言論再次受罰。
作者: ultratimes   2020-09-07 20:54:00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法官可以引述這一句話吧雖然他是民法,但在別的法律遇到問題時引用其他法律的解釋是常有的事刑法本身不能引用其他法律,但是判斷要件就難說了因為刑法本來就沒將"公然侮辱"定義很清楚既然沒定義清楚,引用其他法律本來就很正常更何況詞彙本來就會與時俱進,有人罵別人是"馬英九"結果被告的有看過嗎?不然如果我說某人是"高級人種" 這種你覺得無貶意?文字的意義本來就會隨時代而有不同的意義解釋像是 天龍人,從表面上看起來有任何侮縟之意嗎?但現在的解釋,卻是指他人驕傲自大刑法僅寫侮辱,但並未提及何種詞彙才叫侮辱因此對於詞彙解釋,有些法官會引據字典上的意思但也有些人認為必須探究本意,而並非表面上的意思那從另一個方面來切入好了,公然侮辱可以切成兩塊一個是侮辱的對象,一個是侮辱所用的言詞目前依實務經驗,公然侮辱的對象,不需要指名道姓對象是誰,只需要讓大家知道你在講誰就好那為何侮辱的言詞,就一定要表面上就是辱罵才行?許多文字表面非辱罵,但卻是辱罵的意思照這樣說,法律也沒規定公然侮辱對於名字必須一致但目前通說是只要能客觀看出在罵誰即可這絕對是有討論的空間,即使目前沒有案例,也難保未來不會出現這樣的案例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1-09-11 00:09:00
推板主用心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1-09-11 00:43:00
板主辛苦了。希望ultratimes板友日後回答發文者問題時,至少讓發文者知道:看到的內容究竟是現行實務、學說見解還是個人意見。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1-09-11 01:01:00
對於je大的上開希望 小弟以為似無期待可能性
作者: cape129 (cape129)   2021-09-11 06:29:00
作者: dnoteb (法學之路永無止盡..號:)   2021-09-11 10:02:00
他的意思我可以理解 雖然引用探求當事人真意有點不適當我個人理解大概是 在客觀上有無構成公然侮辱時 是要依一般經驗論理法則跟當時的社會公念 罵與被罵的人之間發生的糾紛 如果糾紛是公開的(比如說當場有爭吵)這種客觀情境及一般人會認為的對話主觀原因(意圖) 可能會作為有無貶損的判斷之一 但這應該都只是客觀判斷貶損過程中的一個論述民法探求當事人真意 與刑法的客觀上一般人認為的真意二者還是有不一樣的地方 精確一點比較好也就是說 如果糾紛是不公開的 講話者以糾紛作為動機的反話是不會納入客觀判斷的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1-09-11 18:17:00
侮辱所用之詞語確實可能改變,惟在進行刑法犯罪階層審查時,仍應分別、逐一檢視。判斷行為人是否該當「侮辱」之客觀構成要件的時候,不可摻入行為人之主觀意思。至行為人主觀意思為何(指有無該各罪之故意或特殊不法意圖等)亦與是否符合「公然」之客觀情狀無涉。蓋是否「公然」(不特定多數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已於檢視客觀構成要件時為審查。必定是「該當公然」之要件了,才須接續進入主觀構成要件作審查,所以不用再重複判斷一次。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1-09-11 20:07:00
有些人連刑法三階理論要如何操作都不懂 就愛在本板大放厥詞胡扯瞎說 實在不知道已有多少人被他們錯誤的言論誤導而受害
作者: dnoteb (法學之路永無止盡..號:)   2021-09-11 20:44:00
客觀有無侮辱 跟主觀是否想規避汙辱用反面詞 會納入客觀有無構成的判斷 畢竟問的是反話 單純切割字句不會構成但綜合前後情狀被認定是反話 客觀上構成公然侮辱所以我說他的探求真意用的不恰當 但並不是不能理解想講的至於主客觀怎麼操作 反話就不是標準型了...差不多就是你罵誰?我罵空氣 沒有指名道姓的情況..不過我不打算辯論 我純粹講個人想法而已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1-09-11 20:49:00
客觀歸客觀 主觀歸主觀 兩者不可混在一起
作者: dnoteb (法學之路永無止盡..號:)   2021-09-11 20:55:0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易字第 2916 號刑事判決 裡面講的審酌個案之所有情節,包含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類別、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平時關係、言語使用習慣、詞彙脈絡等,探究言詞之客觀涵義,是否足以減損被害人詞彙脈絡跟探求客觀含意 講的就是包括一般人客觀上認知的文字真意(一般人均會認為對方主觀想表達什麼)至於他本人主張別人理解錯誤 他沒有這個想法 才是主觀意圖我覺得我解釋夠了 反正我並不在意不能賺錢的辯論順便 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3183號判決意旨參照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1-09-11 21:16:00
尊重您的看法 話說我也沒打算辯論啊 呵
作者: dnoteb (法學之路永無止盡..號:)   2021-09-11 21:17:00
構成要件確實如你所說 這點我也認同 謝謝指教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1-09-11 21:38:00
我只是想說客觀構成要件要素和主觀構成要件要素須分別判斷 看以認定是否該當而已
作者: dnoteb (法學之路永無止盡..號:)   2021-09-11 21:45:00
這是確實 所以我說他講的民法真意 與這邊的真意不太一樣只能說可以理解 所以我補充說明 並不是認同他講的簡言之 一個人講了沒人懂得反話 那客觀上就不構成侮辱一個人講了大家都懂得反話(客觀下的真意) 那就構成侮辱至於行為人講出大家認為的客觀反話時 主觀是否故意?是另一個層次 不能混為一談但在建構客觀真意的時候 確實會揉入一定客觀化的主觀意圖所以原po講的美醜問題 沒有標準 但殘疾就有 美說醜無法標準客觀化為反話 但殘疾就可以客觀化為反話所以不是甚麼反話都不會構成 正面判讀一般人認知的真意才是侮辱的構成要件..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1-09-11 23:34:00
u板友提及民法第98條的「探求當事人真意」(用於解釋意思表示)與板友這裡所列刑事裁判諭示之「探究言詞之客觀涵義」(是否該當侮辱要件),二者在講完全不同的東西。尤其最高法院特別明指:「是否構成『侮辱』,並『非』從被害人或『行為人之主觀感受』判斷,而係以『陳述內容』之『文義』為據」,這也是我一直在闡述的,不要在審查客觀構成要件階層時,摻入行為人主觀意思。BTW,其實你去看原文章下他的推文,除了刑法比附援引民法的問題外,還有很多其他的問題。出於擔心發文者信以為真,才推文幫忙澄清。但是澄清完A,他又會拉B救援,澄清完B他又跳C…,整個很累很花時間@@
作者: Fujiwarano (???)   2021-09-12 09:20:00
少桶一個亂源q135q135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1-09-12 16:28:00
把亂源都桶光你要版主沒事做嗎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21-09-12 22:05:00
為了讓版主有事做,我打算繼續當亂源之一(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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