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我父親在103年7月跟8月分別借給對方4萬元、3萬元,對方簽了2張本票給我
爸,然後後來對方就跑了,我父親也就只是留著本票,不知道怎麼處理,去年他開刀需要
醫藥費,
我找出這本票去跟對方要錢,對方提確認本票請求權不存在,主張本票過3年無效沒有請
求權,我們也有提起反訴主張雖然請求權不在但是債權依然存在,結果原審簡易庭法官一
次開庭而且完
全不聽我說話,叫我有意見寫狀進去,判決出來寫原告勝訴本票債權不存在...... 反訴
駁回。
我們上訴說原審訴外裁判並且反訴上訴確認債權存在,對方說他雖然簽本票,但是只是簽
,他沒有拿到錢,法官要我們證明有給對方錢,問題是他們這種3萬4萬的,是當場拿現金
,只能以本票證明,我們主張對方在短時間內連續簽發兩張本票卻說他沒有拿到錢,而且
沒拿到錢怎麼會沒講本票收回這個是變態事實,應由對方舉證。
結果法院二審判決寫原審債權不存在更正為請求權,還有我們的債權也不存在…完全沒有
針對我們所提的變態事實論述,只說因為我們不能證明有給錢,對方雖然短時間內簽兩張
本票就只是有簽本票不能代表有拿錢… 對我們來說完全不能接受,請問還有救濟的方法
嗎?
另外也想請問原審訴外裁判,經我們上訴,二審更正原審判決,這樣也算我們敗訴嗎?因
為判決寫上訴費用由我們負擔。
判決字號 高雄地方法院111簡上366
https://i.imgur.com/5GnJyQC.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