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限定繼承問題

作者: a3867458 (casdei)   2024-02-10 20:52:28
大家新年快樂, 小弟爺爺去世, 但因為生前財產不是很清楚, 有些叔叔大伯姑姑在國外, 辦理限定繼承好像會來不及, 想問說
有去申請爺爺財產清單, 發現只有10000, 沒有其他債務, 但不確定生前會不會有沒有什麼借據之類的, 如果不辦理拋棄繼承, 三個月時間一過變限定繼承, 這樣後面會有什麼風險嗎?
感謝大家
作者: stevenchiang (半分云)   2024-02-10 22:48:00
叔叔大伯姑姑不辦拋棄繼承跟你爸爸要不要辦拋棄繼承是兩件事,不衝突你爸爸還是可以辦拋棄繼承然後就沒你爸的事了如果你爸不拋棄繼承,也最好在三個月內跟法院做陳報遺產清冊的動作,以保障之後的限定繼承不會出事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4-02-11 08:13:00
沒有立刻第一時間衝回來搶遺產,基本上就是沒錢可以分民間債務借據什麼的,是總歸戶查不到的你爸的部分做完拋棄並通知就好了你孫字輩不用(若令尊還在世的話,拋棄跟代位是選一的)另外,政府給家屬的錢不是遺產,不受拋棄繼承限制
作者: GameTheory9 (賽局)   2024-02-13 20:04:00
民法第1162-1條第1項:繼承人未依第1156條、第1156條之1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民法第1162-2條第1、2項:1. 繼承人違反第1162條之1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2. 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結論就是:我國雖然在2009年改採全面限定繼承,可是有例外情形規定在民法1162-1、1162-2。假設繼承人三個月內沒有陳報遺產清冊(無法釐清債權人及債權金額多寡),也沒有照債權比例償還(侵害其他債權人受償權益,或導致有債權人未能依照債權比例平均受償等不公平情事發生),那麼繼承人的清償責任就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也就是繼承人須拿出自己原本的財產來清償債權人。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4-02-13 20:47:00
簡單講,想偷懶,就把責任丟給法院去處理,請對方去告告說遺產要拿多少出來還,就拿多少出來還畢竟法條就寫了 "以遺產分別償還"要是某甲100萬債權,告完,130萬遺產被拿走100萬那下一位乙同樣也是一百萬債權,那....就剩30萬可以償還但,這是法院判的那,要是甲直接找繼承人要錢,繼承人從130萬遺產拿100萬還那後來乙告官,繼承人說..."我已經先還甲100萬,剩30萬"那就會踩到樓上 G 大所講的......繼承人得拿自己的財產來貼
作者: GameTheory9 (賽局)   2024-02-13 20:56:00
沒錯,就像M大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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