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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問題] 告訴乃論事件,判刑確定後才發現有教唆者
作者:
ultratimes
2024-02-11 22:40:34
教唆犯和正犯是同罪
但如果是告訴乃論事件,原告有時候會不想給被告麻煩而決定不告或撤告
而教唆犯和正犯不能只告其一,要告兩個都要一起告
但如果今天發生,正犯已經判刑確定後
或是我已經決定對正犯撤告
但好死不死,這時候才發現原來後面還有教唆犯
在情勢有變更的情形下,是否能重新決定要告或是撤告?
因為後面才發現有教唆犯,應該不是原告的過失
是否能在發現案情有轉變後重新決定一次是否提告?
還是說,判刑確定後才發現有教唆者
教唆者只能跟隨正犯一樣的刑,沒得再重新審判?
作者:
GameTheory9
(賽局)
2024-02-12 02:33:00
刑事訴訟法第420條: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作者:
tnssh211448
(yd)
2024-02-12 10:16:00
告訴不可分你第一次告訴的效力就及於教唆犯
作者:
GameTheory9
(賽局)
2024-02-12 13:06:00
起訴主觀可分。刑事訴訟法266條: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依表示說,起訴效力只及於檢察官在起訴書所記載被告,至於起訴書未曾記載之教唆犯,當然不在起訴效力所及範圍內。至於刑訴239條告訴不可分原則,是針對告訴乃論之罪的犯罪事實不可分。
作者:
ikariamman
(肥宅~~~~~)
2024-02-12 19:14:00
2個情況啊 ,第一個是判刑確定後發現,第二個是尚未第一審辯論程序終結以前就撤告。先區分吧你講得不明確第一個告乃罪基於告訴不可分,起訴效力及於教唆犯
作者:
GameTheory9
(賽局)
2024-02-13 10:38:00
是絕對告訴乃論?還是相對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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