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s0302002 (å°å°æ˜Ž)
2016-09-11 21:05:29申訴人:ss0302002
被申訴人:ra06311
看板板名:part-time
判決內容:
#1NrKwE1X (part-timeBM)
申訴訴求:原處分撤銷
申訴理由:
原2016/09/10再part-time版發文刊登徵才
經版主判斷 (工作日期) 不符合規定
附上
工作日期&排班方式:每日或每週四,五,六(可排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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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引述《ss0302002 (小小明)》之銘言:
: 版主你好!!
: 我想詢問工作日期要怎麼打才正確
: 酒類促銷是排班制
: 所以不能打每週四五六嗎?
每週四五六,這是排班方式。
徵才文章管理辦法 第五條
徵才文章管理辦法暫行條款 第五之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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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引述《ss0302002 (小小明)》之銘言:
: ※ 引述《ra065311 (蕭雲)》之銘言:
: : 每週四五六,這是排班方式。
: : 徵才文章管理辦法 第五條
: : 徵才文章管理辦法暫行條款 第五之一條
: 所以改成週一到週日可彈性排這樣工作日期是否可以
工作日期,指實際工作起訖之日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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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分也有看了小組長發文的文章
如下:
1.再次請板主群檢討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之規定,並明文採正面表列或負面表列方式
理由
1.依站規,板主可在不違反上級法令及規定下,訂定板規。
但,板主並非勞動檢查單位,綜觀PART-TIMEBM板,時有資方因工作時間、休息時間
等二項遭處份,顯見板主個人主觀看法對相當數目使用者產生困擾,即應改正
2.小組判決 #1NdBnMwS (L_LifeJob) 已要求板主應明確律定標準,而非格式
若使用者未違反勞基法,小組認為仍應尊重使用者發言權力。
3.另打工之工作,常有非連續性時間、非固定地點之問題,如發放傳單、問卷調查等
若板主可提供勞動部解釋令、指引即可依規定強制要求,若無相關規定
板主逕以個人主觀為勞工爭取福利之意志,限制使用者發文之權利是否洽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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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再發文此工作就是長期,並無結束時間,打工版主卻一直要我打出結束時間,人員離職時間卻不是可以控制的!!!
想請問即日起每週四五六或每日(排班制)這樣是錯誤的話,那要怎麼發文才是正確的!!
ps: 由於本人都是用手機在使用ptt, 無法像別人申訴寫得那麼流暢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