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ss0302002申訴案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6-09-11 22:07:32
判決
1.撤銷處份
2.請板主說明,貴板為打工板,為何要規定工作起迄時間?
如本案之推銷活動,為長期、連續、不定時之工作,要如何標定始符合貴管認定?
在貴管未能訂定合理可行之規定前,禁止再因超迄時間之原因處份使用者。
違者予以組務警告。
作者: blueandmay (夜聊者)   2016-09-11 22:29:00
該板主之回文實在有欠周慮水桶多次即可了解版主否決。且組務第三條第五項:5.經該板板主證實未與板主溝通過而逕行申訴,不予受理,直接劣退水桶。條文是溝通過,不是等駁回二字。到底對文字理解有何障礙?不違反特別法勞基法前提下 ,依民法契約自由,期限不可預期或愈久愈好,自然對雇者勞工均有益。為何版主要強制締約工作期限,非常人能理解。錢跟時間就是一切,與拘泥文字何干?另前篇版友劣文申訴及本件申訴板主回覆:申訴至組務程序不正義。完全無對執行處罰之任何說明,以其對程序之專業陷板友於不義,非以解決問題為最高指導原則,無視組長歷次判決之理由建議,恐怕日後執法更為所欲為,申訴至組務案件應會不減反增。經觀察該申訴者於板務訴願後,內容亦經加強後參閱其他人所引用法條及貴組判例;反觀板主僅將板務回覆原文照貼至組務,敷衍心態實不足取,影響個人權益甚鉅而不自知,令人痛心。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