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ss0302002申訴案

作者: ra065311 (蕭雲)   2016-09-11 22:12:46
※ 引述《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之銘言:
: 判決
: 1.撤銷處份
: 2.請板主說明,貴板為打工板,為何要規定工作起迄時間?
: 如本案之推銷活動,為長期、連續、不定時之工作,要如何標定始符合貴管認定?
: 在貴管未能訂定合理可行之規定前,禁止再因超迄時間之原因處份使用者。
: 違者予以組務警告。
第五條 工作日期需載明起始/終止日期,格式為yyyy/mm/dd或民國年月日。
與發文者同年或指定工作年,於該年結束工作者,得免填年分。
與發文者同月或指定工作月,於該月結束工作者,得免填終止月份。
與發文者同日,得免填年月。單日工作者,得免填終止日期。
如7/1~12/31;8/1起至月底;8/1~10;今天一天;2016/12/31。
五之一 本條參照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施行細則第六條訂定之
短期性工作,指工作日期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內。
季節性工作,指工作日期為連續三季以內,不連續四季以內。
如春夏秋,為連續,以三季為限;春秋,為不連續,以四季為限,即兩年。
春季,指二月至四月,夏季五至七月,秋季八至十月,冬季十一至隔年一月。
長期性工作,指工作日期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內。
有固定工作日期應確實填寫。(季節性工作屬之)
不確定工作日期可填寫到職日起,再依各類型工作填寫期限。
如到職日起長期徵才、到職日起長期工讀等。
本板已就規定中,訂定可接受之填寫方式。
且該項欄位為日期,非時間。
作者: ra065311 (蕭雲)   2016-09-11 22:13:00
另外,使用者於本板回覆後又有回文,未待本板回覆即申訴板主並未對該案裁定,如何能認定溝通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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