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ss0302002申訴案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6-09-11 22:40:28
使用者如未溝通,另予劣退水桶。
貴管如表示使用者從未與你溝通,即予劣退水桶
惟查PART-TIMEBM
1212 M 9/11 ss0302002 □ [申訴] 工作日期
● 1213 9/11 ra065311 R: [申訴] 工作日期
1214 9/11 ss0302002 R: [申訴] 工作日期
該使用者已與貴管溝通,還是貴管認定板面溝通不是溝通?
貴管板履有爭議,仍應就本項目實施說明。
概依本案之爭議
貴管回覆使用者:
工作日期,指實際工作起訖之日期範圍。
使用者問題表示:
本身再發文此工作就是長期,並無結束時間,打工版主卻一直要我打出結束時間,
人員離職時間卻不是可以控制的!!!
請問,打工者與顧用者之間,工作起迄為何需受板主管制?
雇用者訂立
工作日期&排班方式:每日或每週四,五,六(可排班)
至於工讀生與雇主何時開始,何時結束,乃二造間之約定。
貴板為打工板,並非工作板,要求雇主給予合同時間起迄是否強人所難?
最後一次警告,板主不是勞動檢查機構,亦非主管機關。
使用者若無違反法律,發言權即受言論自由之保障。
板主可訂定板規,依站規
│ 文章代碼(AID): #1348X47Q (SYSOP) [ptt.cc] [公告] 組長權力義務規範 │
(3)裁決權:
組長有裁決該小組所有有關板務爭議之裁量權,除該看板之板主為該組長時,該
組長需要迴避裁決,交由上層之群組長或是站長處理之。
小組正式要求貴管不得限縮人民言論自由,應修訂合理可行之板規以利使用者遵循。
已多次要求,板主群檢討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之規定
並明文採正面表列或負面表列方式
請於72小時內完成修訂並核備。
依 BoardCourt 看板 #1J7e0HgS判決。
申訴案一經小組長裁定,板主即無權維持原裁定,
及組規
十一、防止版主以拖待變條款
1.小組作出判決後,版主即應執行,不得假借任何理拖延,違者以下列規定處份
2.依小組判決執行:
(1)超過24小時內:言詞申誡(一個月內二次換為警告)
(2)超過24小時以上:警告乙次
3.不依小組判決執行
拒絕執行(公開發文、推文、信件、水球等任何方式)
直接撤除板主職務
作者: ra065311 (蕭雲)   2016-09-11 22:44:00
2.雙方溝通後,版主36小時應作出改判或駁回之決定。小組既授權板主有36hr改判或駁回又板主還未改判或駁回,使用者可以申訴該兩條文是否有所衝突,請小組長釋疑
作者: blueandmay (夜聊者)   2016-09-11 22:52:00
依該法,視不視已溝通之最低限度以及最後時限是組長不是板主,文字障礙還是眼睛業障重?
作者: 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   2016-09-11 22:54:00
我只能說ra你真的考慮一下,你都不肯調整作法早晚小組長會下更強制的警告
作者: ss0302002 (小小明)   2016-09-11 22:56:00
我實在很難理解為何被處分水桶!不知道是我理解能力差嗎?
作者: blueandmay (夜聊者)   2016-09-11 23:00:00
授權貴管三十六小時駁回與組長認定已溝通受理申訴後判決駁回或改判並非空交集,甚可敦促直接指揮貴管不必撥冗酙酌三十六小直接決定,省去您寶貴以及申訴者寶貴的時間,這很難懂?
作者: ra065311 (蕭雲)   2016-09-11 23:01:00
就時間點上來說s君最後一次回覆→案子丟進板主會議→s君→板主於小組板回覆→內部決定撤銷→小組判決撤銷。我目前是寫板主群決議撤銷,還視要改小組判決撤銷?第一行少了申訴二字就目前內部對板務提案速度,難以達到72小時訂定新板規並獲全體板主附議
作者: blueandmay (夜聊者)   2016-09-11 23:06:00
若您酙酌三十六小時後駁回,使用者申訴至組務,組長判決板主敗訴,板主一樣要改判,這有何問題?貴管想以拖待變之算盤顯然已被貴管所舉之法條不攻自破。
作者: ra065311 (蕭雲)   2016-09-11 23:06:00
內部對此已進行討論,決定暫停對工作日期部分實施審查權稍晚將有正式公告b君只提一方面,若在這36小時內,板主改判,那麼是否有必要申訴到小組?現在是小組長在,即時處理,若小組長不在,申訴到小組長處理,這中間的空窗期,板主若改判了
作者: blueandmay (夜聊者)   2016-09-11 23:16:00
執法、行政效能不改,違反組規站規,只拘泥文字持續發公告修板規,申就上次本人申訴案判決後,組長指示板主陽奉陰違表示會修正並公告,實則虛心接受,打死不改,還說日期違規有減少之跡象?執法仍依主觀認定,持續公告造成發文者無所適從,申訴案件仍會迭增。前USA申訴案組長以貴管提出:站內信尚未回、板務未提出申訴,劣退及水桶申訴者已經很給你面子了,本次您已經回應,雙方都有回應就是溝通了OK?時空背景已然不同,否則就會讓板主依同樣模式取巧。故組規並無相悖。最重要的一點,於板務版:為何板主群不討論完再於申訴文其下駁回或改判?而要其一板主先宣達原水桶法條後再板主群開會討論?以此之矛便可攻板主說法之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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