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 part-time板板主未在時間內依判決執行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6-12-01 20:54:02
檢舉人:ForgerEames
被檢舉人:ra065311、PTofficial
     (後者為 part-time 板公務帳號,目前僅由前者一人使用)
看板板名:part-time
檢舉類別:
2.組務檢舉(檢舉使用者、板主違反組規)-組務主動查察
檢舉訴求:
煩請小組長依相關之小組組規給予part-time板板主懲處。
檢舉內容:
小組長於11/27 19:53:56公告一檢舉案之判決 #1OEibNhU (L_LifeJob):

判決
2.請板主於72小時內訂定檢舉格式,公告週知
2.為免類案發生請板主律定格式,以利使用者依格式
如文號 檢舉項目 檢舉內容 或其他明顯可分辨之格式
若爾後,仍有未按格式之推文,即可實施處份

且在該判決文之下更有補充說明:

案內僅提出 :文章代碼、檢舉ID、檢舉原因等三要件
若按這三要素,本案檢舉人所提檢舉顯已達標
若然,為何不接受檢舉
若認定本案檢舉人,所提檢舉未達標
則板主內心當有思維理則,則應具文以供使用者參考

(以上內容為判決文節錄,完整文章會轉錄於本篇文章之後)
依判決內容,
part-time板板主必須在判決文發表後72小時內,也就是11/30 19:53:56以前,
執行判決文內所明言之事項。
而現在時間已是12/01超過20:00,
直到我進入發文畫面前,
仍未見part-time板上有任何相關之公告:
http://i.imgur.com/JuyuEtC.png
http://i.imgur.com/xur2xIk.png
且板規及檢舉專區內規範事項,亦沒有任何增修。
依據目前小組之規定:
十一、防止版主以拖待變條款
1.小組作出判決後,版主即應執行,不得假借任何理拖延,違者以下列規定處份
2.依小組判決執行:
(1)超過24小時內:言詞申誡(一個月內二次換為警告)
(2)超過24小時以上:警告乙次
3.不依小組判決執行
拒絕執行(公開發文、推文、信件、水球等任何方式)
直接撤除板主職務
4.時間計算
(1)小組判決公告時間
(2)如有要求申訴人重新提案,板主另審,以申訴人發文時間為主
目前顯然已超過24小時,part-time板板主仍未執行,
應給予警告乙次之懲處。
又,被檢舉人雖於原判決文下,以箭頭回覆:
「申請延期至2016/12/01,原因:與本板其他規定修一同公告。」
但小組組規已清楚寫明「不得假借任何理拖延」,
且小組組規中亦沒有任何「得申請延後執行」之規定,
故,被檢舉人前述之申請明顯牴觸小組組規。
本檢舉案所列之小組組規及相關事證非常明確,
煩請小組長明察後給予懲處,
以避免被檢舉人持續規避執行判決事項。
謝謝小組長。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6-12-01 21:10:00
補充說明:判決文無法轉錄至相同看板而判決文文章代碼已有打在「檢舉內容」第一行。為避免被檢舉人偷偷修改其發在part-time板之公告,附上<限期改善試行結果&三件事宣布>此篇公告文之內容:http://i.imgur.com/y42kYBy.pnghttp://i.imgur.com/c1Nc7J7.pnghttp://i.imgur.com/7V1tFrw.pnghttp://i.imgur.com/e8jVKe9.png證明所宣布的三件事,並沒有包含判決文中須執行之事項。
作者: ra065311 (蕭雲)   2016-12-01 22:45:00
已於 Wed Nov 30 01:04:21 2016 將相關修正案交予小組長以上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6-12-01 23:10:00
『72小時內訂定檢舉格式,公告週知』訂定+公告,兩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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