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Eng-Class版主pierse對版友之檢舉吃案

作者: TouchAgain (謝謝)   2013-01-17 07:16:41
針對pirese版主的回應:
「處於可疑的地位」所以就不算挑釁?
既然他不算挑釁,你只是懷疑他「有可能」而已,
那一個法官憑什麼可以對一個僅「處於可疑的地位」的嫌犯判刑?
依照你的說法,如果你無法判斷hopeliu的發言是否確實屬於挑釁的行為,
你只是「懷疑」他可能有挑釁,那麼我認為你根本不該判他「警告」
,因為他沒有確實的挑釁行為,你只是「懷疑」他而已。
畢竟警告也算是處分的一種,有些版明文規定警告累計三次是會被水桶一個月的。
沒有任何版主能夠光憑「懷疑」就給人發警告,一定是他已經跨過了版規的界線!
而且在你(#1DlbHM_a)的判決中也提到:
「XXX於文章代碼 #1DlPorBe 中
推文用詞有挑釁引戰之嫌
根據版規,處以水桶兩週,期滿自行來函,不另告知。」(XXX表該ID,此處隱去)
由此可見,
當你說出有「挑釁引戰之嫌」這句話時,代表你已經確定他跨過了挑釁的界線,
所以你才對他做出判決。唯一有差別的,只是在你個人認為挑釁的程度嚴不嚴重而已,
你覺得嚴重的,你就判水桶;你覺得不嚴重的,你就判警告。
這是我對你在這些不同的判決中看出的模式。
因此,我不相信你現在說你認為hopeliu完全沒有構成挑釁,
我相信當初你在判這個判決的時候你是認為他已經構成挑釁的,只是你覺得不嚴重,
所以只判他一個警告。只是你現在因為要跟我辯論,所以又改口說你認為
「hopeliu的言論並不構成觸犯該版規,但處於可疑的地位,所以處警告處分。」
但這種說法從罰則正當性上,以及你過去的判例上根本無法成立。
承上所述,既然hopeliu已經構成違規,就應依版規處分。問題是版規上並無列出
「情節重大則刑責重, 情節輕微則刑責輕」這樣的說法,我認為這是版主自己的
擴大解釋,版規只說「凡觸犯者得經板主認定逕行刪除,並處以水桶兩週」,這裡
的「得經板主認定」,應是指由版主來認定有沒有違規,並在判斷有違規的情況下,
有權對違規者處以水桶兩週,並刪除文章。除此之外,皆是擴大解釋。條文內並沒有
說對違規者可以處以較輕的刑責,更沒有賦予版主在明知已犯版規的情況下,可以
自由裁量刑責的權力,從警告一次、警告二次、警告三次、至兩周水桶,如果這麼
寬鬆的範圍都是由版主自由裁量的空間,未免主觀性太強,有人犯規可以未經警告
直接水桶,也有人犯了規之後只得到一次警告,請問標準何在? 別的版都會明文規
定,犯什麼規就是對應什麼罰則,哪有像本版這樣隨心所欲? 從警告一次到水桶兩
周都由版主自由裁量? 這樣要如何服眾? 我不知道還有沒有版是像本版這樣,不過
我認為這樣的做法是明顯不合理的,一旦版主無法說明標準,就會引來爭議。
我不想在條文上做出太多辯論,無論我怎麼說,你都可以反駁說版規講的不是我解釋
的那樣,不過就我來看,我確實認為從版規中看不出有讓版主自由裁量刑責的意向,
它僅賦予版主裁量是否有違規的權力。一旦違規就是照章處理而已,後兩句也只是說
情節嚴重的時候可以做出超越兩周水桶的處分。但若要再擴大解釋,版主可以在警告
一次到水桶兩週之間做自由裁量,我想從版規上是看不出有這樣的意向的。況且我
也指明了這樣實施的弊病,這也是我在之前不斷質疑的:標準在哪裡? 如果版主無法
清楚說明標準,我認為按照版規的兩周水桶是最公平的,誰也不會有意見。不然就
在版規明定警告處分的適用範圍,以絕爭議。
而且,最重要的是,我會質疑版主「吃案」,是因為你對申訴中的檢舉之二完全採
無罪的態度。在我看來,檢舉之二是比檢舉之一更明顯的人身攻擊,你卻認為這沒
什麼,絲毫沒有要判罪的意思。對於這點我已經再三強調了,你的「假設說」我認為
根本不符合一般人的經驗法則,「若你眼睛或腦有問題,請去就醫」這根本就是明
顯的人身攻擊,你還硬要說這沒什麼,這點我真的不知道要怎麼講了,就讓小組長
來判斷吧。你還拿「如果你看不懂, 麻煩你去問人」這種句子來類比,我真的很無言。
當你說一個人的腦有問題的時候,除了說明他人智能不足,腦子殘缺之外,還能說
明什麼? 這還是很含蓄的說法了,依我看來,這跟直接罵人智障、腦殘也差不了多少了。
何況就算他不是明批,難道還合不了暗諷嗎? 以為文謅謅加一句「請去就醫」就不叫
罵人了? 明批暗諷、人身攻擊,可都是版規條列的對象。可是版主你卻一直堅持這點
無罪,這是我最無法接受的地方之一。
其餘的我也不想說什麼了,你要堅持說什麼我騷擾你這些,你就看著辦吧,看你要
申訴還是檢舉我什麼的隨便你,反正我的信都在板上轉錄了,我也說得很明白了,
我自認一切都是合理的反應而已,當我覺得判決不公還不反應,那我反而不正常了。
況且你還不是有回我信,態度也沒多好,大家頂多半斤八兩罷了,再說這些沒什麼
意思了。
作者: hopeliu (阿翔)   2013-01-19 18:31:00
理解真謬誤"挑釁之嫌" 為何罪名一樣判決不一樣 因為有時板主講"挑釁之嫌"就是指"挑釁" 只因板主選擇保守用詞有時板主講"挑釁之嫌"就是 "挑釁之嫌"所以雖罪名都是挑釁之嫌 但 程度不一 所以判刑有輕重 懂嗎我在打一次 免得有人會漏看理解真謬誤"挑釁之嫌" 為何罪名一樣判決不一樣 因為有時板主講"挑釁之嫌"就是指"挑釁" 只因板主選擇保守用詞有時板主講"挑釁之嫌"就是 "挑釁之嫌"所以雖罪名都是挑釁之嫌 但 程度不一 所以判刑有輕重 懂嗎你若又漏看 我會再多打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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