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於102年6月28日搬入現租處
房東與我簽訂一年租約為102年7月1日至103年6月30日
當初房東明訂瓦斯、電費自付,而網路、第四台、水費含在租金內。
今年合約到期後,房東未與我續簽合約
直至今日(103/10/20),房東提出需續簽合約
並要求於11月起網路、第四台、水費需我自付
因為我不同意調漲房租故告知房東我將住到10月底
但房東表示若要搬出需於一個月前告知
問題:
請問我們雖於不定期租約狀態,但因是房東想調漲房租,我還需於一個月前告知嗎?
若我堅持要在10月底搬出,房東想扣我一個月房租與押金是合理的嗎?
因為這間房子租賃期間已經很多問題,現今要搬出都遇到困難
現在非常困擾,麻煩大家幫忙,謝謝Q_Q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