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migumaymay 水桶三日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4-10-30 19:24:03
※ 引述《migumaymay (團購好敗家)》之銘言:
想請教一個關於個資法與刑法的問題
就是刑法359條有規定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然後個資法41條所規定的違反本法情形
包含:無法定原因而蒐集、處理、利用
   無特定目的而蒐集、處理
若無營利意圖: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兩者都有"生損害於他人"的要件
刑法的處罰規定比個資法還要重
"無故取得、刪除"跟個資法的"無法定原因而蒐集、處理、利用"
看起來像是規範相同的行為
而且個人資料如果是屬於電子形式的話
那麼依照個資法46條,是不是應該要優先適用刑法呢?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