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友人A,與其母親(後稱母A)關係相當不好,且未同住
母A封鎖友人A的所有聯絡方式(手機、line等)
卻又透過友人A的同社區鄰居,回報友人A的生活動態
今日地檢署發函給友人A,母A從鄰居管道得之後
隨即取走該份地檢署文件,友人A透過各種管道要求母A交回該文件
但無任何下文
雖然友人A可以親自去地檢署申請該份文件
但問題在於母A私自取走且未通知友人A
以至友人A需向公司請假前往地院申請該文件
且此非個案,向來有關法院文件母A都私下取走且未告知
導致友人A於2004年在這樣情況下被列為通緝犯
問題:
1.無論是否為親屬關係,未告知下取走當事人法院文件是否構成犯罪?
若是,可否提出告訴?有無相關案例可參考
2.友人A是否能將地址遷至區公所或其他地方,以收取個人文件?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