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放在超商外傘架的雨傘被別人拿走
從放傘到發現不超過五分鐘
去派出所報案,警察很熱心的幫我跟超商調閱監視器
也表示有照到把傘拿走的人
回派出所後做筆錄
警察問到:是否要提告?
我說是
在筆錄上警察寫上我的回答是
「我要對拿傘的人提出侵占告訴」
並對我解釋此為侵佔非竊盜,因我的傘是放在公眾區域
(當下覺得滿有道理的...)
之後將筆錄簽名蓋手印,說程序已完成,可以回去等通知
當下我並沒有拿到任何東西(例如三聯單之類?...不確定是不是車禍才會開)
回家查詢後才知道其實警察的說法也與侵佔的要件不同....
問題:
1.報案並且表示要對對方提告後,我應該拿到三聯單(或是報案證明)嗎?
補版友提醒:
我不知道對方是誰,監視器我也沒法看(據說是超商的規定)
警察有幫我調閱且確認過當時的情況確實是被對方拿走
但表示需要調閱沿路的監視器才有可能找出對方確認身分
2.此例應屬於竊盜還是侵佔?
我是進去超商,出來就發現雨傘不見,並非遺忘後再回頭尋找
3.承2,若應屬於竊盜,筆錄上這樣記載會對之後的流程有影響嗎?
(例如提告的罪不對,導致對方無罪之類的?)
4.承3,若有影響,我現在來得及補救嗎?該如何補救?(例如回去派出所請他們修改?)
麻煩各位幫忙解惑,謝謝<(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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