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sswxwx (亨利李)
2015-07-20 17:34:24事實經過:
大家好
小弟去年三月中開始在一間早餐店打工,九月底被解雇
時薪103,福利是店內隨便吃喝
無勞健保、就保
被解雇的理由是我工作態度不佳、接連被客訴
還受到同事的抱怨
但我工作期間完全不知道這些,僅有老闆用賴跟我說希望我能積極一點
如果我真像他講的那麼差,怎麼可能會讓我待這麼久呢?
問題:
明天就要開勞資爭議協調了
現在卡在說
勞基法21條寫: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勞基法22條寫: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需要。
所以我的待遇到底是合法的嗎?(時薪103、供餐這部分)
嘉義勞資科的跟我說合法
新北市勞工局的說不合法
我實在是很困惑
我沒有簽訂任何契約,僅當供餐為員工福利
還有明天打算爭取的有:
1.總時數*每小時12元的差額
2.資遣費(平均月薪*6.5/12)
3.六個半月的勞退提撥
不知道這樣是否正確?
麻煩各位前輩指教了,謝謝!
如有內容不足,盼請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