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急 勞基法21條與22條的矛盾

作者: ssswxwx (亨利李)   2015-07-20 17:34:24
事實經過:
大家好
小弟去年三月中開始在一間早餐店打工,九月底被解雇
時薪103,福利是店內隨便吃喝
無勞健保、就保
被解雇的理由是我工作態度不佳、接連被客訴
還受到同事的抱怨
但我工作期間完全不知道這些,僅有老闆用賴跟我說希望我能積極一點
如果我真像他講的那麼差,怎麼可能會讓我待這麼久呢?
問題:
明天就要開勞資爭議協調了
現在卡在說
勞基法21條寫: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勞基法22條寫: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需要。
所以我的待遇到底是合法的嗎?(時薪103、供餐這部分)
嘉義勞資科的跟我說合法
新北市勞工局的說不合法
我實在是很困惑
我沒有簽訂任何契約,僅當供餐為員工福利
還有明天打算爭取的有:
1.總時數*每小時12元的差額
2.資遣費(平均月薪*6.5/12)
3.六個半月的勞退提撥
不知道這樣是否正確?
麻煩各位前輩指教了,謝謝!
如有內容不足,盼請提出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5-07-20 17:37:00
正確但資遣費算錯...
作者: niceshotse (頭文字K)   2015-07-20 18:28:00
資遣費是6.5/12*0.5,勞退新制是半個月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5-07-20 18:29:00
樓上見解原則上正確,但本案未提繳勞退所以應該是3無法請求但可以依勞基法請求2至於衝突問題在本案不存在,原因是:「契約內訂明」
作者: niceshotse (頭文字K)   2015-07-20 18:31:00
漏看雇主沒有提撥勞退,應以舊制計算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5-07-20 18:32:00
有書面契約訂明嗎?沒有的話,不合該條所定之要式行為不過,其實勞工退休金條例並無規定,這種情況,所以也許跟我想的不一樣也不一定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5-07-20 22:06:00
新舊制不是這樣看待的吧...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5-07-23 09:46:00
更正:資遣費是6.5/12*0.53可以請求,請求基礎勞工退休金條例72條1項後段最低時薪差額可以請求,因為無契約訂明所以你1、2、3均可請求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