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講起來其實是我自己於法有虧,但這口氣實在嚥不下,
所以腆顏上來請教各位,推噓指教都請隨意。
簡單的說,就是被對門鄰居多次向管委會檢舉我們家門口放了"三雙"鞋子
(第一次檢舉時我家剛好有客人來又逢大雨,所以總共有七雙,我家極少
有訪客,常態性是一至三雙)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十六條,鞋子屬於雜物應毫無疑義
我知道幾雙不是重點,別樓層把聖誕樹都放出來也不是重點,有人檢舉時
我就是該把鞋子乖乖收起來。
但這個惡鄰(這裡不是心情板,事蹟省略)就是讓我不爽,
所以還是想請教一下實際裁罰的流程與重點。
就網路上與本版所查到,
應該經由管委會拍照勸導並限定期間改善,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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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該縣市主管機關(工務局??)申訴,如未改善則處四萬元罰鍰,得連續處罰
問題:
我想請教的問題是:
1.可以不經由管委會直接向主管機關拍照舉發嗎?
2.主管機關實際上會如何處置?派人訪查?會直接開罰還是先限定期限改善,
如未改善再罰?
3.春聯算不算雜物?
4.他們之前把垃圾丟在我們家正門口(我們一層兩戶,沒有別人),當時我未
拍照(拍照也沒用吧,垃圾又沒名字),這種事該如何應對?
我知道這件事我於法有虧,無謂的抵抗與拖延也是在浪費社會國家的資源,
但情緒上實在無法接受,願意給這樣的我意見的板友我非常感激,指責我的
版友也是應該。
謝謝大家。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